关于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红雁建材有限公司延续执行新人社函〔2012〕53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0.2014 20:01
本文来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人社函〔2014〕504号
关于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红雁建材有限公司延续执行新人社函〔2012〕535号
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红雁建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红雁建材有限公司延续执行新人社函〔2012〕535号批复的请示》收悉。经复核,现函复如下:
同意你公司符合执行新人社函〔2012〕535号批复岗位(不含管理人员、财务部、生产部、货运车驾驶岗位),继续执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红雁建材有限公司延续执行新劳社函字〔2006〕51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批复》(新人社函〔2012〕535号)。
执行有效期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
2014年9月25日
本文来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0.2014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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