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出台国资运营公司法 完善法律体系

10.11.2014  12:22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企业法治研究所、中国集团公司促进会共同举办的“中国企业法治论坛(2014)”近日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论坛发布了企业法治与竞争力研究报告。报告认为,企业法治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企业运行的前提条件,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础,是企业增强竞争力、科学发展、资产保值增值、提高经济效益的核心推动力。

        论坛上,司法部法制宣传司负责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处室负责人、一些企业的法律顾问、法学专家就企业法治发展中一些重点问题进行主题发言,与会者还提交了相关论文。

        构建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保住秘密,就是保住市场。”企业法治与竞争力课题组副组长、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副总法律顾问王耀国在论坛上介绍企业法治与竞争力研究报告时指出。

        王耀国说,商业秘密的保护关乎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对商业秘密的使用和保护主要体现在内部管理、外部监控两个环节。实际上,几乎所有的企业都有自身的商业秘密。因此,制定符合自身需要的保密制度和流程是非常重要的。相比专利制度所具有的相对完善、独立的法规体系,技术创新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稀少,可操作性不强。企业若选择将创新技术作为商业秘密,更需要付出大量持续性自我保密工作。

        对此,研究报告提醒企业,应当根据自身条件,结合具体成果的特性来选择创新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对一些容易被破解复制的创新成果应当选择公开模式获取专利权;一些技术阻隔效果好不易被破解的创新成果,应该以商业秘密的形式进行保密。当前主流做法是,在申请专利时,不公开能够使已经公开的技术方案实现优化的附加技术特征。根据不同情况综合应用多种法律途径保护知识产权,使产品拥有一个知识产权立体保护系统。

        健全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根据《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中分类,企业面临的风险有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而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势必给企业带来经营损失和法律责任,有时这种影响是毁灭性的。

        针对法律风险,研究报告专做一章对其成因及对策进行了分析和解答。报告指出,不管是哪种法律风险,大多具有法律风险分布的广泛性、法律风险和其他风险的伴生性和转化性、法律风险具有相对客观性等共有特点。因此,企业应针对风险的特性和共性,利用“外脑”(如律师事务所或其他相关研究机构),明确风险分类标准,谋划和实施法律风险防控与治理战略,探索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与治理的具体可操作方法。

        研究报告建议,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可以设置法律风险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进行归口管理;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控制度体系,夯实法律风险防控管理基础;优化法律风险防控程序,保障法律风险防控有序;组织专项课题调研,揭示主要法律风险,研究提出相应对策;制定与实施法律风险防控对策,确保法律风险防控工作高效运行。

        完善国资管理法律体系

        2009年开始施行的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一次明确将企业国有资产即经营性国有资产,定义为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这意味着包括金融企业在内的各类国有资产的监管都有法可依。

        中国昊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王英指出,该法并未将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的很多问题纳入进去。对包括经营性、非经营性、资源型国有资产在内的全部国有资产而言,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国有资产法。我国现有的国有资产管理法律体系主要侧重于第一层次的管理,即规定政府层面由什么机构、通过什么程序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欠缺第二个层次也就是对作为国有资产运营实体的国有企业的组织和管理形态法律制度的规定。

        王英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明确指出,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组建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应当依照国有资本授权经营有关法律规定设立。但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法律性质的界定始终模糊,国有资产运营公司与其投资的国企之间的关系、公司的法律地位等重要问题需要法律明确。目前我国也没有制定关于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设立、股权管理、经营和解散等的法律。

        为此,王英建议,应尽快制定出台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法,明确其资本金来源、发起人的资格、经营方式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