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工作经费需求测测算工作的通知

26.08.2016  22:06

  新农机办函〔2016〕8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机局,各地、州、市农机局: 
      为认真落实自治区财政厅和我局《关于做好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新财农〔2016〕8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工作经费需求测算,为各级财政部门制定经费保障标准、落实专项资金提供依据,确保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正常履行职责,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测算依据
    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2〕105号)明确要求“将交警、运政、路政、农机监理各项经费按规定纳入政府预算”;自治区财政厅、农机局联合印发的《通知》要求“各地财政根据近年来农机监理费收支情况和拖拉机保有量(辖区面积)等因素,以及开展田检路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农业机械的免费实地检验等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合理测算、明确农机监理机构经费保障标准,并随农业机械保有量的增加,逐步加大经费保障的力度”。
    二、测算方法
    (一)各地(州、市)、县(市)农机部门要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农机局《通知》(新财农〔2016〕86号)要求,认真统计近五年来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拨付的农机监理工作经费支出情况(含基本人头费的支出、监理工作专项经费的支出)、各级农机部门收取并上交财政的农机监理规费情况。按照五年专项经费支出总额(不含人头费)除以五年拖拉机保有量之和,核算出平均每台拖拉机工作经费支出,作为财政实际支出的经费;五年上交财政的农机监理规费总额(按足额返还计算)除以五年拖拉机保有量之和,核算出平均每台拖拉机应足额返还的工作经费。同时,在考虑确定经费标准时,要将各地开展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农业机械免费管理、农机安全执法检查等工作所需经费也平均累加计入每台拖拉机工作经费需求,据此测算出本地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合理的经费需求标准。地、县要分别进行测算,各地(州、市)再根据地、县测算情况研究制定统一的标准,作为向政府财政部门争取专项资金保障的依据。
    (二)我局按照全区拖拉机保有量,对各地2011-2015年收取上交财政的农机监理费情况和各级财政拨付农机监理工作专项经费情况进行了分析测算,建议各地在保证原有经费不减少的前提下,按照拖拉机数量合理确定农机监理机构经费保障标准,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建议保障标准为:地州市农机监理所每年每台不低于8元、县市农机监理站每年每台不低于16元。由于地州之间存在差异,各地仅作参考,根据实际测算的经费需求情况进行调整。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近年来,全区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但随着农机拥有量快速增长,合作社稳步发展,作业领域和监管范围不断拓宽,操作人员持续增多,农机安全隐患也日渐突出,无牌无证驾驶、未定期检验、违法载人、“三超”和未粘贴反光标识等农机安全违法行为增多造成农机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损失,特别是五项农机监理收费的取消,各地落实农机监理工作经费受到影响,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任务更加艰巨。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作为抓好当前农机安全监管的重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好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工作经费需求测算工作,尽快明确经费保障标准。
    (二)结合实际、创新方法。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在开展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工作经费需求测算中,要结合本地农机监理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测算方法,要敢于创新、加强交流,确保测算数据有理有据、准确合理。
    (三)强化考核、落实责任。各地(州、市)农机管理部门要抓紧制定出本地区统一的经费需求标准,地、县农机部门要积极与政府财政部门协调沟通,尽快明确农机监理工作经费保障标准,争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保证农机安全监管工作正常运转和农机安全执法经费落实到位。各地(州、市)要将此项工作的落实情况纳入对县(市)的业务考核,地(州、市)的落实情况也将作为自治区农机安全生产考核的重要内容。请各地随时将工作的实施情况、取得的进展等报送我局农机安全监理总站。
    联系电话:0991-4338073(传真)    4338056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2016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