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6年度地州市农机化主要业务工作评价办法及评价标准的通知

16.04.2016  11:32

新农机办发〔2016〕2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机局、各地州市农机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落实自治区党委八届十次全委扩大会议和中央、自治区经济工作、农村工作、农机工作会议精神,确保实现既定的目标任务,我局制定了《2016年度地州市农机化主要业务工作评价办法》和《2016年度地州市农机化主要业务工作评价标准》,请各地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请各地于2016年6月25日前在《新疆农机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农机化主要业务工作评价及考核系统”报送农机化半年工作总结,2016年11月15日前将自评报告(包括自评表、分项指标的评价依据材料)、年度工作总结和大事记报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0991—4314509      4328990(传真)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 附件1:评价办法(2016.3.7).doc

        2.  附件2:地州主要业务工作评价标准(2016.4.5).xls

 

      201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