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区农机从业人员创业创新带头人宣传工作的通知

02.06.2016  15:41

                                新农机办发〔2016〕3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机局,各地、州、市农机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民创业创新带头人宣传工作的通知》(农办加〔2016〕3号)精神,为树立我区农牧民创业创新典型,学习交流创业经验,增长创业本领,激发创业创新热情,带动农牧民就地就近就业持续增收,我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开展农机从业人员创业创新带头人宣传活动,现就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宣传对象

宣传对象主要从返乡农民工、返乡中高校毕业生、返乡复转军人、大学生村官、农村青年、农村能人等基层农机从业人员中的创业创新带头人中遴选。主要可分为农机大户或农机示范户;创办、领办农机专业合作社的人员;在基层创办研发制造适用农机具及营销、维修企业的人员;从事农机信息咨询、农产品加工、农村电商以及其他农村二三产业企业或服务组织的人员;从事农机教育培训、技术推广人员等。

        其基本条件和具体条件可参照农业部有关农民创业创新带头人条件(见附件2)。

二、宣传内容

(一)政策宣传。围绕党中央、国务院支持“双创”的新政策、新举措以及国家部委、自治区出台的有关民生重大政策、重要部署、规划方案开展政策解读,加强正面引导,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成果宣传。从展示成就、争取支持等方面深入宣传,充分宣传报道当地农机部门在推进农民创业创新工作中的新举措、新进展和新成效。   

(三)典型宣传。挖掘辖区范围内返乡农民工、普通中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大学生村官、农村能人等在农机领域创业创新带头人先进典型,总结其在提供农机社会化服务、开展技术推广、研发生产适用机具、参与农(农机)产品流通与电子商务等农村一二三产业方面的经验模式,讲活“农民双创”好故事、唱响“农民双创”好声音。

三、工作程序

(一)开展广泛调查摸底,发掘本系统农民“双创”带头人。以县市为单位,通过此次宣传工作的开展,把辖区范围内有一定知名度,在生产经营或销售方面有创新或独到之处的农机大户、农机示范户,省级以上农机合作社创办人或主要负责人,农机生产、经营、维修企业或服务组织的创办人或主要负责人,农机研发制造“土专家”,开展农机信息服务、技术咨询的主要负责人等进行广泛摸底排查,了解其创业创新事迹并登记造册。

农民创业创新带头人本人需填写《农民创业创新带头人宣传事迹情况表》(附件1),经其所在地村镇(街道)审核后送当地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复核。宣传材料为通讯题材,包括事迹、照片等材料,1500字左右,用A4纸双面打印装订。有条件者可同时报送相关视频、图片资料(电子版)和各类证明材料。

(二)初步确定宣传对象,开展区域性宣传。地州市农机局汇总并复核各县市上报摸底调查并已登记造册的创业创新人员,并于6月底以前报送自治区农机局。同时结合本地实际,优中选优,确定一批宣传对象,挖掘其宣传亮点,丰富其宣传内容。地、县两级农机部门要在当地媒体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广泛宣传,同时将其中符合条件且特别优秀者宣传材料于9月30日之前报送自治区农机局。

(三)选拔推荐本系统“双创”带头人,开展全区性宣传。自治区农机局复核各地州推荐报送的带头人宣传材料,首先在全区范围内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宣传,同时将符合条件且特别优秀者宣传材料一式2份推荐报送农业部,由农业部从中遴选并树立带有全国性的典型,在全国范围的新闻上广泛宣传。

四、加强领导

各级农机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民创业创新宣传工作,是帮助农民交流创业经验、增长创业本领的重要途径,是促进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农民创业创新的重要渠道。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不断健全工作责任机制,提高工作水平,积极营造良好氛围,使农民创业创新宣传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

各地州市农机局要尽快组织开展此项工作,结合本地农民创业创新实际情况,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要将本地区农民创业创新有关数据、案例、问题、开展的工作等信息,定期以简报或工作动态方式报送自治区农机局科教处。

联系人:毕惠英    新奇曼

联系电话:(0991)4338812      4338386

邮    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 新农机办发31号文附件1.2.doc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