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农机局组织农业部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农机)项目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08.04.2016  14:11

 

新农机办发〔2016〕2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机局,各地、州、市农机局:

        为认真组织实施农业部安排我区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保护性耕作创新与集成等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农机)项目,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我局制定了《自治区农机局组织农业部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农机)项目实施办法(暂行)》,现予以印发,请各地农机部门结合此办法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和协调,督导项目县市农机部门按要求实施,切实发挥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

   

 

 

 

                                                            2016年4月1日

 

 

 

自治区农机局组织农业部农业技术

试验示范(农机)项目实施办法(暂行)

 

为认真组织实施农业部安排我区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保护性耕作创新与集成等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农机)项目,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管理分工及职责

自治区农机局成立组织实施农业部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农机)项目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局项目协调小组),组长由局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分别由相关业务分管局领导担任,成员由科教处、计财处、自治区农机推广总站、自治区农机质监站负责人担任。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对立项方案初审、项目技术方案的审定、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审定项目总结和绩效评价等。

项目具体由科教处、计财处、自治区农机推广总站和地州农机局共同管理,分工负责。科教处、计财处、自治区农机推广总站在履行各自职责时需加强与分管局领导和部门间的沟通衔接,确保项目有序、有效推进。

科教处:负责与农机化司生产管理处、科教处联系相关项目管理业务;负责管理“农机化司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项目管理系统”,根据农业部确定的我区年度项目县、市,分配项目县、市农机部门用户名和密码;牵头组织对项目开展阶段检查、验收等工作。

计财处:负责与农机化司产业发展处联系项目申报、农业部财政项目申报网络管理,项目资金支出预算和结算审核、项目资金拨付等事宜;牵头项目申报,督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等。

自治区农机推广总站:负责与农业部农机推广总站推广处联系项目实施相关业务;具体负责指导项目县、市农机部门填报立项申报书、项目技术内容审核把关、项目经费预算支出、阶段和年度总结、项目验收材料、绩效评价等;受自治区农机局委托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技术跟踪指导、总结、验收等。针对每类技术推广项目,分别确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技术把关、指导;负责对年度项目资料建档。

自治区农机质监站:负责项目示范推广机具的推广鉴定情况审核、机具质量跟踪、协调售后服务等。

地、州农机局:成立项目实施督导协调小组,明确一名主要局领导负责。按照自治区项目申报通知要求,负责推荐项目县、市,审核项目申报书;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督导检查;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配合自治区开展项目总结、绩效评价、验收等工作。

  二、申报立项

(一)确定项目实施地(州)、县(市)。按照农业部年度财政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科教处会同农机推广总站提出项目所在地州(项目县、市由地州农机局推荐)方案报送计财处,计财处审核后提请局项目协调小组研究确定初步方案、并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项目实施的地(州)、县(市)确定后,计财处下发项目申报通知文件。

(二)填报项目申报书。按照项目申报要求,各项目县市农机部门按照计财处和自治区农机推广总站分配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农业部财政项目网络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网络系统)填报项目申报书。

各项目县市农机部门按项目指南要求将项目申报材料及有关附件经地州农机局初审后,上报自治区农机推广总站审核,申报材料符合要求后会同科教处提请局项目协调小组审定;项目审核通过后,由项目县市农机部门通过项目网络系统打印项目申报书报送自治区农机推广总站,报送份数比农业部申报指南要求份数多2份。自治区农机局根据项目材料情况排序,以计财字文号上报农业部。

(三)组织参加农业部项目评审。按照农业部要求,由计财处或科教处、农机推广总站派出人员(视需要带领项目县市农机部门项目负责人)参加农业部农机化司、农业部农机推广总站组织的项目专家评审。按照评审意见,项目县市农机部门需及时修改申报书相关内容或补充相关附件,经自治区农机推广总站审核后,在项目网络系统修改上报。

  三、项目下达、实施

(一)评审通过并经农业部农机化司批准的项目申报书是我局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指导,项目总结、绩效评价和验收的主要依据。

(二)收到经批准的项目申报书后,科教处会同农机推广总站、计财处下达项目实施计划;评审通过并经农业部农机化司批准的项目申报书,由自治区农机推广总站负责下发项目县市农机部门一份。

(三)农业部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后,项目资金由中央财政直接拨付至项目县、市农机部门(按照项目申报书中预留的账户信息)。

(四)项目县市农机部门应按照《农业部农机化司关于加强2016年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项目实施过程管理的通知》(农机管〔2016〕16号)要求,成立领导小组和技术小组,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向自治区农机局和农机推广总站每两个月报送一次项目工作动态(并抄报地州农机局)。

  四、监督检查

(一)项目实施期内,自治区农机局组织对项目县市进行监督检查。由科教处牵头会同计财处、自治区农机推广总站和项目所在地州农机局组成督查组,具体开展监督检查。

(二)自治区农机推广总站负责指导、督查项目县市农机部门及时在网络管理系统内录入项目实施相关材料,加强过程管理。

  五、项目总结、绩效评价和验收

(一)按照农业部项目总结和绩效评价要求,科教处会同自治区农机推广总站及时通知项目县市农机部门开展项目总结和绩效评价工作,各项目县市农机部门要按时、保质做好总结和绩效评价工作。各项目县市总结和绩效评价报告报送自治区农机推广总站初审。

(二)科教处会同自治区农机推广总站按照农业部农机化司《关于启用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项目管理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农机管〔2015〕46号),分配项目县市农机部门网络管理系统用户名和密码,按照农机化司要求及时安排项目单位录入相关材料。

(三)自治区农机推广总站受局委托负责指导、督查项目县市农机部门及时在网络管理系统内录入项目总结和绩效评价、验收等相关材料。

 

 

 

 

 

 

 

 

 

 

 

 

 

 

 

 

 

 

 

 

 

 

 

抄送:农业部农机化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业机械管理局       2016年4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