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修改基本草原保护条例 违反规定将处以重罚

27.04.2016  15:38

  本报记者杨爱群 见习记者李俊伟呼和浩特报道 对基本草原实行特殊保护,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对《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共6章43条。此次修改的《条例》在章节和条款数不变的情况下,只对部分条款内容做出修改。一是将第16条修改为:“除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外,禁止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基本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因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确需离开道路在基本草原上行驶的,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并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基本草原上行驶。”二是对第34条规定进行了修改,明确违反《条例》第16条规定的,由旗县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3年平均产值3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