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21.12.2018  03:4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文件 新人社发〔2018〕43号

 

关于建立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确定和基础

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指示和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自治区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参保居民等各方面责任。自治区在中央确定的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上,根据自治区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自治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并对70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给予70-79周岁城乡老年居民每人每月增加不低于5元基础养老金,给予年满80周岁及以上城乡老年居民每人每月增加不低于10元基础养老金。对超过最低缴费年限(不含补缴费年限)长期缴费的,应适当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每增加缴费1年,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不低于2元。各地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和加发的年限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地(州、市)、县(市、区)财政负担。

(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中央基础养老金调整方案和统一部署,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和财力状况等因素,适时提出自治区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各地基础养老金的调整,应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三)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自治区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合理确定和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供城乡居民选择。2020年前,各地应根据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调整最低缴费档次,标准不低于200元。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暂时保留100元缴费档次。自治区按照不超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年缴费额增设3500元缴费档次。

(四)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机制。自治区根据经济发展、个人缴费档次标准的提高和财力状况,合理调整缴费补贴标准。各地可结合实际提高缴费补贴标准,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对选择1000元及以下档次标准缴费的,按原政策标准执行。对选择1000元以上(不含10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按照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每人每年增加不低于25元的标准给予鼓励。即:对应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3500元缴费档次,增加缴费补贴分别不低于5元、10元、15元、20元、25元、30元、35元、40元、45元、70元、95元、120元、145元、170元,所需资金由地(州、市)、县(市、区)财政负担。鼓励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五)建立丧葬补助金调整机制。将丧葬补助金发放标准与基础养老金标准挂钩,按照不低于参保人死亡当月当地4个月基础养老金标准发放,所需资金由地(州、市)、县(市、区)财政负担。

(六)落实贫困人员政府代缴政策。各地应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自治区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17〕65号)精神,落实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个人缴费政府代缴政策,已按新政发﹝2014﹞76号文件享受政府代缴政策的不重复享受,就高不就低。

(七)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各地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15〕48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工作,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要任务,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自治区深化改革和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任务之一,更是落实新疆工作总目标的重要措施,关系到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新疆的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切实把政策落实到位。

(二)完善机制建设。各地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的精神,逐项落实各项政策,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建立和完善适合本地实际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

(三)强化部门协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基础养老金、个人缴费档次标准、政府补贴标准等测算和调整工作,落实配套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和基础养老金按时调整到位。各地要指导所属县(市、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和机制。

(四)做好政策宣传。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采取灵活多样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切实把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宣传到村(社区)、到户、到人。要全面准确解读政策,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鼓励引导广大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长缴费,增加个人账户基金积累,提高养老保险待遇,让参保居民形成合理的预期。

各地相关政策和标准的调整自2019年1月起执行,并提前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备案,自治区已有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