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党委原常委宋志国一审判刑四年 处罚金30万

29.08.2016  11:07
   兵团党委原常委宋志国受贿获刑

  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

  记者从由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原常委宋志国受贿案一审判决日前公布,被告人宋志国犯受贿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1月提起公诉

  据了解,今年1月29日,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师分院决定,依法对兵团党委原常委,兵团第八师原党委书记、政委,石河子市原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宋志国,以涉嫌受贿罪向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该案于2月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期间,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兵团分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3个月。于4月5日召开庭前会议,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两起犯罪事实

  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师分院指控:2009年4月间,被告人宋志国担任兵团党委常委、第八师党委书记、政委,石河子市市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期间,在浙江萧山考察浙江中圣实业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圣公司)时,接受中圣公司董事长朱某请托,在杭州开元名都大酒店宋志国房间内,收受朱某现金80万元、价值12900元的LV包一个。后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会上定调、会下打招呼等方式,为中圣公司收购新疆石河子银河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公司)提供支持和帮助。2009年9月,中圣公司顺利收购银河公司。现赃款赃物已追回。

  2007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宋志国利用职务便利,接受石河子开发区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总经理王一(化名)的请托,为王一弟弟调动工作,并在该公司经营发展方面提供支持。其间,宋志国先后收受王一送的住宅一套、商铺4间,共计折合人民币1345132.77元。通过收取房屋租金、出售部分房屋非法获利1257501.5元。赃款追回。

   提出一处异议

  经审讯,被告人宋志国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中“通过会上定调,会下打招呼等方式为中圣公司收购银河公司提供支持和帮助”的认定提出异议,认为不符合客观事实。对其他事实和证据基本不持异议。

  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但计算被告人宋志国出售商铺非法获利的数额有误,应予纠正。宋志国受贿所得赃款80万元,赃物黑色男式LV背包一个;出售受贿房屋即石河子市天富名城秋水苑16栋112号住宅、城区东四路19-7商铺所得款项150万元,出租受贿房屋非法获利560167元;受贿房屋即位于石河子市城区东四路的3套商铺由查封、扣押机关依法处置,所得款项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经退赔在案的房屋折价款949392.65元予以退还;皇家金贵夫人女式手提包一个。累计数额达2158032.77元,非法获利1614426.88元。

  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宋志国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经查,被告人宋志国身为兵团第八师石河子市党政主要领导,在中圣公司收购银河公司的过程中,前往浙江萧山参加座谈会,接受公司领导邀请,其参与和表态正是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具体表现,故被告及其辩护人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宋志国的妻子向王一提出“买房”要求后,其对取得的5套房产除支付了5万元房款外,并无继续支付房款。基于宋志国的身份地位,王一与李一(化名)先后垫付资金购买天富房产公司开发的价值130多万元的房产送与宋志国妻子。由于垫付数额巨大,为筹措房款弥补损失,王一、李一利用职务便利,以“倒房炒房”获取的非法利益来支付涉案房款。其行贿送房的动意在先,实际“倒房炒房”的行为在后,是典型的利益输送,属于行贿行为。宋志国事先明知妻子以所谓买房名义只付款5万元,最终得到价值130多万元的房产,事后又积极参与涉案房屋的处置,其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有关法律规定,构成受贿罪。

  宋志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他人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受贿罪。鉴于宋志国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赔、退缴全部赃款赃物,在法庭陈述中能够深刻反省自己的犯罪原因和应当汲取的教训,真诚悔罪,在案件查办期间有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且已经查证属实,属于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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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志国其人

  宋志国,男,汉族,1950年7月出生,河南兰考人,1977年3月入党,1969年3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政治专业毕业,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

  1969年3月至1970年8月,农七师126团接受再教育;1970年8月至1975年10月,农七师宣传队队员。

  1975年10月至1976年8月,哈巴河县反修公社六大队支农工作组组长。

  1976年8月-1984年4月,奎屯市文化馆干事。

  1984年4月-1988年12月,农七师宣传处干事(1986年9月-1988年7月在广西农垦职工大学新闻专业学习)。

  1988年12月-1989年7月,农七师宣传处主任科员。

  1989年7月-1992年2月,农七师《奎屯之晨》报社副总编。

  1992年2月-1994年3月,农七师《奎屯之晨》报社总编(1991年8月-1992年8月在兵团党委党校学习)。

  1994年3月-1995年6月,兵团文联党组副书记;1995年6月-1996年9月,兵团文联党组副书记、副主席;1996年9月-1997年6月,兵团文联党组副书记、主席(正师级)。

  1997年6月-2001年1月,兵团党委、兵团副秘书长,兵团党委、兵团办公厅副主任(正师级)(1995年8月-1997年12月在中央党校领导干部函授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2001年1月-2003年4月,农八师石河子市党委副书记、农八师师长、石河子市市长(1999年9月-2002年7月在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班政治专业学习)。

  2003年4月-2005年12月,农八师石河子市党委书记、农八师政委、石河子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5年12月-2012年2月,兵团党委常委、农八师石河子市党委书记、农八师政委、石河子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5年8月20日,兵团纪委发布消息:经自治区党委批准,兵团党委原常委,第八师原党委书记、政委,石河子市原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宋志国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予以开除党籍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