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

25.11.2016  12:02

 

新人社发〔2016〕15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和《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新政办发〔2016〕138号)精神,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规范经办流程,提高保障水平,现就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筹资力度。在原有筹资水平的基础上可将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人均新增部分中的10元用于大病保险。各地要科学测算筹资标准,建立多渠道的筹资机制,稳定大病保险资金来源。

二、合理确定起付标准。参保人员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主要测算依据。各地要均衡考虑城乡差异,统筹合理制定起付标准,并逐步将年度内参保患者门诊特殊慢性病和门诊统筹支付限额内的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一并计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

三、提高保障水平。各地要通过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平衡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保险支出需要,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其中,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部分按不低于50%支付;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不低于60%支付;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不低于70%支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原则上不设封顶线,确因基金筹资困难的地区可设立不低于20万元的封顶线。

各地可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合理提高各分段的支付比例,并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和实际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对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五保供养对象和低保对象等在内的困难人员,采取降低起付标准、提高报销比例等政策措施,加大倾斜力度,实施精准扶贫。

四、规范服务管理。各地应于每年的12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的招标、签约事项。要确保每年1月1日起开展当年度的支付工作,因各种原因无法确定承办商业保险公司的先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政策支付待遇,待招标、签约等工作完成后从次月起按合同约定划拨保费,再转由商业保险公司进行支付工作。各地要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商业保险公司按时、足额支付费用,切实保证参保人员及时享受待遇。

五、加强各项医疗保障制度衔接。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间的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各地要统筹考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制定切实符合自身实际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保证总体待遇不降低,并推动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特大疾病保障向大病保险平稳过度。

同时,要以方便参保人员为原则,统筹参保缴费、支付结算、费用审核等环节,落实各项制度的“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做到“一单结算、共同审核、统一支付”。

六、正确引导宣传解读。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多种途径,使群众广泛了解大病保险政策,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增强全社会的保险责任意识,为大病保险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13〕135号)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6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