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出台《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

19.10.2016  12:11

  (记者马蓓报道)每个女性每个月里都有那么几天是特殊的,然而在这一时段里其实是有假期福利可以享受的。按照规定,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但目前很少有企业按规定执行,新疆今后将逐步完善女职工特殊生理期带薪休假制度。

  近日,我区出台《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包括8个部分31条,将保障职工取得劳动报酬、职工工资合理增长、社会保险全面覆盖、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职工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内容纳入《实施意见》,作为指导性意见,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以此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

  其中,在切实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方面,要求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职工带薪年休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以及女职工特殊生理期休假等规定,依法确保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

  对于女职工特殊生理期休假在我区落实的情况,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说,生理期不单单指经期,还包括孕期、生育期、哺乳期等。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已明确,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用人单位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但据自治区人社厅了解,目前新疆地区用人单位很少有根据制度执行“痛经假”的企业。

  乌市一国企女职工柳园告诉记者,每个月她都会因为痛经而影响工作,严重的时候基本需要卧床度过。但每个月都会因为请假缺勤影响工资收入。“如果每月真能有个1到2天的生理期带薪休假,对痛经的女性来说确实作用很大。”柳园说。

  “痛经假操作起来有难度,因为痛经没有可界定性,也就没有了可操作性,最终只能让保护流于形式,抑或是保护陷于混乱。”记者采访时,有企业这样表示。

  “目前对于女职工特殊生理期休假规定,新疆还未出台过本地区的具体规定,此次纳入构建劳动和谐关系《实施意见》,也是为了今后能更加完善这项休假制度,保护女职工的休假权利。”自治区人社厅劳动关系处相关工作人员说。

  目前全国大概只有10余省份在本地区的劳动保护办法中提出女职工在一定条件下可休“痛经假”,最长可休2至3天。

  不过,也有受访律师表达了担忧。他们说,若“经期假”真正落定,可能会影响女性的职场竞争力,造成一种新的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