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关于推进资源类央企属地法人注册的指导意见》解读

27.05.2015  12:38
            自治区党委、政府把支持资源类央企在疆属地法人注册,作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日前,研究出台了《关于推进资源类央企属地法人注册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自治区推进资源类央企属地法人注册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和要求。25日,记者就此采访了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尚游,请他对《意见》的主要内容及相关工作情况进行介绍。

  拟召开座谈会推广经验

  《意见》指出,资源类央企属地法人注册能真正实现资源开发成果更多地惠及当地、改善民生、增进民族团结,为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作出积极贡献,同时有助于创新央企援疆模式,发挥央企在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中的引领作用,促进新疆产业升级和企业进步,加快新疆对外开放。

  《意见》出台后,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高位推动,成立两个专门小组,仅用一个多月时间,就促成了两家新公司中石化新疆新春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中石油克拉玛依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相继成立。自治区拟于6月份召开专题座谈会,介绍两家公司属地注册的经验做法,争取年内在全疆再实现几家资源类央企驻疆分支机构属地法人注册与合资合作,培育新的增长点,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

  三年内央企基本实现属地注册

  为稳妥做好资源类央企属地法人注册工作,《意见》确立了三项工作原则:

  一是重点突破,积极推进。以资源类央企在疆新设置企业实现属地法人注册为突破,按照“一企一策”的要求,统筹推进属地法人注册;

  二是改革创新,便捷务实。组织和支持地方企业与资源类央企在疆分支机构协作,找准切入点和契合点,改革创新,便捷高效推进资源类央企与地方合资合作;

  三是主动作为,共同发展。各地充分发挥主体作用,驻疆央企积极作为,共同推进油气煤产业、资源勘探开发和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实现地方、兵团和央企共同发展。

  《意见》提出,三年内资源类央企基本实现地方参股、属地法人注册和党的组织关系属地管理,总结可复制的经验,进而全面实现在疆央企和疆外企业的属地法人注册。

  央企分支机构将完成变更登记

  自《意见》下发之日起,资源类央企在疆新设置企业应在属地法人注册。各地各部门在招商引资时,将资源类央企在本地设立企业法人或地方企业参股作为合作的前提条件,实现资源类央企落地落户,主动融入当地经济,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现有资源类央企在疆分支机构确定了“注销分公司,再新设法人企业”的变更登记方式。根据资源类央企在疆分布、管理体制和企业下属机构设置形式的不同,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如:在自治区、地(州、市)和县市都设有分支机构的资源类央企,自治区级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为企业法人;在自治区本级没有设立分支机构,在地(州、市)和县市设立有从属关系分支机构的资源类央企,地(州、市)级分支机构在当地变更登记为企业法人;在自治区本级没有设立分支机构,但在部分地(州、市)交叉设立互不隶属分支机构的资源类央企,可以根据企业意愿变更登记为一个企业法人,或分别变更登记为企业法人。为避免受地区利益驱动要求各级分支机构变更为企业法人的情况出现,《意见》明确规定,各地杜绝采取行政措施强制央企分支机构变更的行为,并规定了争议解决方式。

  鼓励制定措施引导央企“落地

  各地各部门从立项、行政审批、土地供应、资源配置、财税、金融政策等方面协同配合,引导资源类央企在当地新设法人企业或变更为法人企业。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属地法人注册或地方参股的资源类央企,配置资源时广泛征求资源地及各方的意见,工商部门可商请央企投资人办理注销登记。鼓励地方企业参股在疆资源类央企,各地可依法以地方企业自有或自筹资金、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金投资参股资源类央企,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应有的权益;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出资,参股资源类央企在疆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应有的权益;积极探索以自然资源入股新方式,地方政府对辖区内未开发储量、土地使用权进行价值评估,以评估值参股新设企业。鼓励央企和地方在自主勘探开发区块内广泛开展合作,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形成地方企业、兵团企业和驻疆央企合作发展、共同进步的新格局。(杜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