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病种推荐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23.05.2018  01:22

 

新人社函〔2018〕163号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发布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病种

推荐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病种推荐目录的通知》(人社厅函〔2018〕40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继续增加按病种付费病种数量。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197号),在已有按病种付费的基础上继续扩大按病种付费病种数量,开展按疾病诊断分组付费试点。按病种付费的病种可以从自治区发改委、卫生计生委《关于按病种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17〕1807号)确定的100个按病种收费病种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病种推荐目录的通知》(人社厅函〔2018〕40号)推荐的130个病种中选择,也可以结合当地医保管理水平和医疗技术发展等情况自行确定。

二、建立按病种付费备案机制。各地要对目前已经开展门诊慢性病、单病种付费等进行规范、整理,完善病种进入、退出和临床路径管理,并将按病种付费的病种于5月30日前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新确定的付费病种,要于实施前上报。

联系人:医疗生育保险处  何亮

联系电话:0991-3689721

2018年5月7日

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病种推荐目录的通知》(人社厅函〔2018〕40号).zip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