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12.08.2015  20:26

新疆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电信网

码号资源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各码号使用单位:

为促进新疆通信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电信网码号资源,规范新疆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工作,现印发《新疆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新疆通信管理局

2015年5月4日    

 

 

 

 

 

 

 

 

 

 

 

 

 

 

新疆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新疆通信行业健康发展,保障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电信网码号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结合新疆通信行业实际需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新疆行政区域内管理和使用的电信网码号资源(以下简称码号资源),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新疆通信管理局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范围内,对新疆区域内的码号资源实施管理。 

第三条  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码号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具体收费标准和要求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家对码号资源的使用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和新疆通信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启用码号资源。 

第五条  新疆通信管理局对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范围内的码号资源实施管理。主要包括:

(一)审批管理的码号资源

1.本地电话网局号;

2.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分配的96字头短号码、1062/1063字头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

3.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分配的国内No.7信令点编码;

4.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分配管理的其它码号。

(二)备案管理的码号资源

1.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在新疆使用的码号资源;

2.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在新疆规划和使用的移动通信网归属位置识别码;

3.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在新疆使用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业务代码。

第六条  码号资源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新疆通信管理局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码号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新疆区域内码号资源使用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分配,有效利用码号资源。

第七条  新疆通信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并完善码号资源管理工作流程,通过新疆通信管理局网站和码号资源管理系统向社会公示码号资源申请条件、核配及备案要求等文件,方便用户查询和使用。

第二章    码号资源的申请与分配

  第八条  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使用的码号资源,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

  申请在新疆行政区域内使用的码号资源,应向新疆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九条  不予受理码号申请的情况 

(一)码号申请单位不具备规定资格的;

(二)码号申请单位提出的码号资源需求超出规定范围的;

(三)码号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真实的;

(四)码号申请单位因违反《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受到行业主管部门(包括部省两级电信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码号申请单位欠缴码号资源占用费的; 

(六)码号申请单位违反《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一年内受到新疆通信管理局行政处罚1次以上的,自第2次行政处罚做出之日起6个月内不受理其码号申请;一年内受到新疆通信管理局行政处罚3次的,自第3次行政处罚做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受理其码号申请;一年内所受的行政处罚超过3次的,自第4次行政处罚做出之日起两年内不受理其码号申请。 

第十条  新疆通信管理局根据码号资源规划、申请码号的用途和申请单位的预期服务能力审批码号。

前款所称预期服务能力,是指申请单位申请码号时提出的,表明其在一定时间内服务应当达到的覆盖范围和用户容量等。

第十一条  新疆通信管理局自收到申请材料完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码号资源管理系统发出是否受理通知。自发出受理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向码号申请单位颁发码号使用证书或者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码号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码号资源核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新疆通信管理局依据码号资源规划,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家评审,并参考申请单位意愿,通过指配方式核配本地电话网局号、96字头短号码、1062/1063字头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等码号资源。

第十三条  本地电话网局号资源利用率达到30%以上的基础电信企业或专网单位可向新疆通信管理局提出本地电话网局号申请。

新疆通信管理局综合考虑申请单位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互联互通、市场经营、电信服务、用户增长、网络信息安全及通信建设等方面工作情况,核配相应本地电话网局号。 

第十四条  专网单位需要使用本地电话网局号的,应向新疆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党、政、军等专用电信网单位需要使用千层号的,可直接向新疆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其他需要使用千层号的专用电信网单位,可与基础电信企业协商解决,基础电信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协商不成可向新疆通信管理局申请协调。

第三章    码号资源的备案

第十五条  码号使用单位从工业和信息化部获得码号使用权,在新疆区域内做好码号开通启用工作准备后,通过码号资源管理系统向新疆通信管理局提交备案申请。新疆通信管理局通过码号资源管理系统办理备案手续,发布码号备案通知。

第十六条    码号资源备案主体是工业和信息化部码号核配文件中所明确的码号资源使用者。基础电信企业、123字头及10699字头码号使用单位,可由其在新疆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下属单位向新疆通信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新疆通信管理局对码号使用单位在线提交的备案信息进行审核。对备案材料齐备的,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第四章    码号资源的开通和使用

第十八条  码号使用单位应持码号核准文件或者码号备案手续与相关基础电信企业或专用电信网单位协商开通事宜。相关基础电信企业或专用电信网单位完成码号开通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应通过码号资源管理系统向新疆通信管理局填报开通情况。 

第十九条  码号使用单位应当在一年内启用码号资源。码号使用单位使用码号资源的期限和范围,应当与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相关批准文件的期限和使用范围相一致。其它码号使用单位的码号使用期限为5年,使用范围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新疆通信管理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条  码号使用单位在一年内启用所分配的码号时,有最低使用规模要求的,应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规模;无最低使用规模要求的,应达到预期的服务能力。

上述所称码号最低使用规模,是码号使用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利用码号开展业务时,应当达到的最低业务覆盖范围和服务能力。

第二十一条  码号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新疆通信管理局审批的码号结构、位长、用途、用户拨号方式和使用范围使用码号。 

第二十二条  专用电信网单位本地网码号资源实行属地管理。跨本地网的专用电信网单位,应根据所跨本地网的服务范围,分别使用所属本地网的码号资源;本地网内的专用电信网应使用所属本地网码号资源。

第二十三条  码号使用单位不得转让或出租码号,不得跨区域经营、销售和使用码号,不得将码号作为商标注册,不得擅自改变码号用途。

第二十四条  任何企业或个人均应按照码号批准文件或备案手续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码号资源,不得擅自超范围启用码号资源。任何企业或个人不得在未收到码号批准文件、证书或备案手续前擅自启用码号资源。

第五章    码号资源的调整

第二十五条  码号使用单位对于已在新疆开通的跨省或全国使用码号资源需要变更的,应在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变更码号资源的批准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码号资源管理系统向新疆通信管理局提出变更备案手续。

第二十六条  码号资源使用单位需要对新疆通信管理局核配码号资源的用途、位长、使用范围、使用主体进行变更或调整的,应制定周密的调整方案和用户权益保障措施,向新疆通信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变更或调整号码。

第二十七条  本地网局号调整或短号码位长拓展的,码号使用单位应至少提前45日向用户公告;本地网局号调整和短号码位长拓展后,码号使用单位应提供不得少于45日的来话提示服务。

第二十八条  码号使用单位改变地址或联系方式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通过码号资源管理系统向新疆通信管理局填报更新信息。

第六章    码号资源的年报

第二十九条  码号使用单位应当有效使用码号资源。新疆通信管理局每年3月底前启动码号资源年报检查工作,对前一年度核配或备案的码号资源使用情况进行检查,6月底前完成码号资源年报检查工作。

第三十条  新疆通信管理局将根据每年码号资源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调整码号管理系统年报表单内容。各码号使用单位应根据码号使用情况如实填报码号年报表单。基础电信企业应配合新疆通信管理局做好在本网内开通码号资源使用情况的核查工作。

第三十一条  新疆通信管理局采用抽查、定期检查等方式,对码号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码号资源的收费

第三十二条  新疆通信管理局根据《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办法》、《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收费标准》,按照码号资源分配管理权限,对本地网局号和短号码等资源进行收费。

第三十三条  新疆通信管理局通过码号资源管理系统自动向码号资源使用单位发布码号资源占用费缴费通知,并通过发放《收费通知单》或《催费通知单》,提醒或催缴码号资源占用费。

第三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足额缴纳码号资源占用费。码号资源占用费按月计费、按季度缴纳。码号使用单位应在每季度第1个月10日前缴纳上季度的码号资源占用费。  占有、使用码号资源不足一个月的,免缴码号资源占用费。 

第八章    码号资源的收回与再分配

第三十五条  跨省或全国使用的码号资源使用单位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退回码号。

第三十六条  码号资源使用单位在新疆通信管理局核配的码号使用期限届满或因业务发生变化而停止使用相应码号资源的,应制定完备的用户权益保障措施,妥善安置现有用户,并在有效期届满或业务停用前3个月,向新疆通信管理局提出相关码号退回申请。

第三十七条  新疆通信管理局经审查并对外公示无异议后,发文收回相应码号资源,并抄送基础电信企业和专网单位,公示期为30日。

第三十八条  相关基础电信企业和专网单位应在收到新疆通信管理局收回码号资源的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删除或修改相应码号数据。 

第三十九条  有权收回码号资源的情况

        (一)码号使用单位已终止占用码号资源业务的; 

(二)码号使用单位在一年内未启用码号资源的; 

(三)码号使用单位以欺诈手段获得码号资源的; 

(四)码号使用单位超过规定期限使用码号资源的; 

(五)码号使用单位擅自改变批准的码号结构、位长、拨号方式和使用范围的; 

(六)码号使用单位擅自启用、扩大范围、改变用途、改变长途编号区或跨区域使用码号资源的; 

(七)码号使用单位转让、出租码号资源或将码号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的; 

(八)码号使用单位拒不按照规定缴纳码号资源占用费的; 

(九)拒不执行电信主管部门码号调整要求的;

(十)其它未按规定使用码号资源的情况。

第四十条  新疆通信管理局核配的码号收回后,将设置6个月的码号冷冻期,冷冻期满后重新纳入码号规划进行再分配。 

第九章    罚  则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疆通信管理局依据《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欺诈手段获得码号资源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专用电信网单位码号资源需求的;

    (三)改变用户拨号方式或将码号作为商标擅自进行注册的;

        (四)未在一年内启用码号或未达到最低使用规模、预期服务能力的;

(五)未按规定报告码号资源使用情况的;

(六)未按规定向电信主管部门备案的; 

        (七)未按规定配合码号使用者制作局数据,开通码号的;

(八)未按规定组织或配合本地网号码升位方案制订或实施的;

(九)不按规定配合电信主管部门要求或批准进行的本地网号码升位、长途编号区调整、号码位长拓展和码号调整的;

(十)未按规定保护电信用户号码使用权益的;

        (十一)拒不配合新疆通信管理局码号资源管理工作的。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新疆通信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启用码号资源的;

(二)擅自拓展号码位长使用的;

(三)超过规定的使用期限继续使用码号资源的;

                      (四)擅自改变长途编号区或跨本地网使用用户号码资源的;

        (五)擅自转让、出租或变相转让、出租码号资源的;

(六)擅自改变码号资源用途的。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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