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公务机动车辆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18.07.2016  18:16

新林传发〔2016〕102号

                           

厅直属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湖南彬州宜凤高速“6·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的通知》(新安办〔2016〕41号),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林业系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我厅决定自即日起至7月31日,在全系统组织开展公务机动车辆安全大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通过集中检查,推动各单位交通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及时消除和整治各类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促进我区林业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检查范围

        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合署办公事业单位。

三、检查内容

使用公务机动车辆的单位是否与驾驶人员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公务车辆及驾驶人员的相关证照是否齐全有效;是否建立公务车辆管理制度和车辆管理台帐;公务车辆状况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消防应急器材状况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定期开展对驾驶人员和所属单位职工交通安全教育;领导干部是否违反有关规定擅自驾驶公务车辆外出等。

        四、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高度重视公务车辆安全大检查活动,将检查活动作为防事故、保安全的一项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立即进行动员部署,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要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工作薄弱环节,逐一下达整改通知书或建议函,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责任单位要迅速行动,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对暂时不能整改的,要采取临时措施重点盯守,严防事故发生。

请厅直属各单位于7月31日前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厅安委会办公室;厅机关各处室、合署办公事业单位于7月31日前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厅机关服务中心。

 

 

自治区林业厅

                                        201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