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发布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 私启消火栓属违法行为

30.01.2015  10:04

今后擅自开启公共消火栓属于违法行为。这是日前出台的《自治区公共消火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内容。

29日,据新疆公安消防总队一位工作人员介绍,《暂行办法》所称的公共消火栓是指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消防水鹤以及居民住宅区配建的室外消火栓。

暂行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支持公共消火栓建设、维护其完好有效的义务,发现损坏、埋压、挪用公共消火栓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市政供水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其中禁止行为有擅自开启公共消火栓;埋压、圈占、遮挡公共消火栓;擅自改动、拆除、迁移、停用、损坏公共消火栓;在公共消火栓附近堆物、设摊、停车和建造建(构)筑物等影响灭火救援;其他妨碍灭火救援使用公共消火栓的行为。(王前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