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印发《自治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规范全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活动

28.03.2017  19:52

为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10号)文件精神及自治区“电化新疆”决策部署,规范全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明确: 一是 鼓励投资主体多元化 明确了充电设施的概念、主管部门、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和运营主体专业化;建立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制度。 二是 实行属地备案管理。为了响应国家和自治区简政放权的精神,为便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制将项目审批权限放到地(州、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三是 建立自治区运营商管理目录。充电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应提交专业运营商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明确了运营商准入标准,符合标准的运营商将纳入管理目录。

管理办法》的出台为企业投资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提供了支持和依据,明确了步骤和过程,为我区“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发展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