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挥发性有机物收费试点工作

27.07.2015  20:54

  为规范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管理,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等规定,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环护部于2015年6月18日联合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要求各地于2015年10月1日起开征石化行业、包装印刷业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近日,环保部就此项工作的试点组织了专项培训。

  培训对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的石化行业、包装印刷业的核算进行了详细讲解。同时环保部环监局收费处杨子江处长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各省按照要求开征排污费,争取在2016年1月开出第一张单;二是环保部门应转变思想、转变观念,按照企业申报的数据进行收费,对企业申报的总表与分表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审核;三是有条件的省市可自行组织培训,充分发挥协会和企业的作用;四是考虑到石化行业、包装印刷业行业的一些特殊因素,环保部将结合试点工作,适时出台符合实际、操作方便的排放系数,便于准确核算排污费。环保部将于9月份再次举办有关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的专项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