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倒车撞死两岁女儿 保险公司被判赔61万元

26.09.2014  12:08

  这样的悲剧谁也不想发生。2014年3月,刘强倒车时,不小心撞倒两岁的女儿刘倩,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刘强负全责。因为这辆车是刘强母亲孙娟的,且刘强与刘倩又是父女关系,因此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可是刘强认为,这起事故纯属意外,保险公司理应赔钱。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他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该案在南京溧水法院开庭审理,法院认定此次事故属意外事故,并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刘强及其妻子赵婷61万元。

   爸爸倒车不慎撞倒女儿

  2014年3月16日晚上7点多,刘强在工厂的院子里倒车,一不小心撞到了在院内行走的女儿刘倩,导致女儿受伤倒地。孩子因受伤过重,抢救无效后死亡,交警部门经过现场勘查,认定此次事故刘强负全部责任。

  处理完女儿的丧事后,刘强拿着保险单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

  然而,保险公司给出的答复是,他与受害一方刘倩是父女关系,他自己又是肇事一方,不能要求理赔。多次协商无果,刘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是亲子关系,保险公司拒赔

  法庭上,刘强和妻子均表示此次事故纯属意外,并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61万元。对此,保险公司表示,肇事车辆车主是孙娟,按照规定只有得到车主允许,其他人才能驾驶车辆,但刘强提供不出证据证明他是孙娟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同时,刘强本人也不能要求理赔。此外,刘强压根就没掏一分钱的赔偿金,又凭什么向保险公司索赔呢?而就精神抚慰金而言,是对受害者一方的近亲属进行的物质性精神抚慰,可刘强是肇事者,他和妻子之间压根就不存在赔偿义务。

   法院认定事故“纯属意外

  溧水法院审理后认为,这起事故中孩子本身并非车辆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第三者范畴。此外,死亡赔偿金是一种财产性的赔偿,刘强和赵婷的损失已经实际发生,并非获得不正当利益,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未加重其责任。正因刘强既是赔偿义务人,又是赔偿权利人,所以赔偿无需实际进行。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61万元。(文中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这样的案例还真不少

  ●2014年3月,已过半百的女子阿梅(化名)开着刚买的轿车去乡下看望年过八旬的父母,准备返回时意外撞死老妈。老爸对女儿表示谅解,不向她主张民事赔偿并申请检察机关免除处罚。当老爸向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以他已在检察机关承诺放弃民事赔偿为由,拒绝赔偿,引起讼争。靖江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1万余元。

  ●2012年,男子项某倒车时不小心把儿子撞死了,保险公司以家属成员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为由拒不赔付,死者的妈妈石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赔偿死亡伤残赔偿金、丧葬费、抢救费用共计71548.5元。

   撞了亲人,为何理赔普遍遭拒?

  近几年有关撞伤亲人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在面对理赔时,给出的答复都是“拒赔”。究其原因,关键在于“自家人”是否属于“第三人”?那么,第三者责任险中哪些被排除在理赔范围外呢?这种排除又是否合理合法呢?

  目前许多保险公司在执行第三者责任险理赔时排除了四种人,即保险人、被保险人、本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据保险业专业人士介绍,一般保险公司在理赔时都遵循这样一个原则:肇事者本身不能获得赔款。也就是说,之所以将家庭成员列入被第三者责任险排除的四种人,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防止骗保,因此许多保险公司干脆就在保险合同中开列出排除名单。

   为何这起事故保险公司要赔钱?

  所谓“第三者”是指除保险公司与车主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在车下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刘强的女儿在车下被碰致死,本身就是第三方,而保险公司担心骗保拒赔,这是不合理的。如果想获得赔偿,就只能通过向法院诉讼的途径维权,这无疑增加了负担。

  “虽然这种做法普遍存在,但保险公司将骗保的责任转嫁给消费者这一做法严重欠妥。”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严国亚律师在接受现代快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就像市民从超市购物出来要验证小票一样,这就等同于把每一个消费者当成了潜在的小偷,这明显是不合理的。“如果有证据能证明确有骗保嫌疑,保险公司就应当通过有关机关用法律手段来进行确认,否则只要不在车内,都应该属于第三者,就理应获得赔偿。”  (朱道海 王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