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修订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

18.12.2015  12:10
        亚心网讯(记者佟向东)12月16日,记者从自治区财政厅获悉,为确保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的有效落实,充分发挥好资金使用效益,近日我区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进一步明确了中央转移支付资金补助范围,细化了考核奖惩机制。
        据了解,2013年,根据有关规划,我区共有53个县市被列为限制开发区域的重点生态功能区覆盖县市,其中国家级生态功能区共有29个,自治区级的有24个。上述29个县市政府的干部政绩考核调整为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评价,不考核地区生产总值、工业等指标。
          新办法对属于限制开发区域的29个县市,考核结果优秀的地区予以奖励,考核结果较差及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地区,予以约谈并扣减其转移支付资金。对属于禁止开发区和引导性补助中的考核结果变好的县市予以奖励;对于“轻微变差”、“一般变差”的县市扣减其当年转移支付资金。对于生态环境连续两年变差或“明显变差”的县市全额扣减其转移支付资金,待其生态环境恢复到变差前的水平予以拨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