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卡山保护区条例:建设项目必须给野生动物"让道"

09.06.2017  23:40
  据环保部网站消息,从今年7月起,新疆卡拉麦里山有蹄类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卡山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必须给野生动物“让道”。

  今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卡拉麦里山有蹄类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不仅做了上述规定,还要求,铁路、公路、水利水电等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应当避让卡拉麦里自然保护区,无法避让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方案,保护方案中确定的野生动物保护设施还必须验收合格,否则,项目将不得投入使用。

  《条例》内容显示,卡山自然保护区是以保护普氏野马、蒙古野驴、鹅喉羚等多种珍贵、濒危有蹄类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为主的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具体范围、界线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为准。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卡山自然保护区工作,卡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

  按照条例中的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机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等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应当避让保护区;无法避让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方案,经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工程项目野生动物保护方案中确定的野生动物保护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野生动物保护设施;野生动物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条例》要求,卡山自然保护区内的已建项目及其设施阻碍野生动物迁徙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拆除;无法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卡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要求,设置野生动物迁徙通道或者廊道。

  《条例》强调,违法上述条例的,由卡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会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7月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卡山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功能区。确需调整的,应当依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的条件和程序执行,避免破坏生态系统、生态过程的完整性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区内将禁止开垦、砍伐、烧荒、探矿、采矿;采石、挖砂、取土或者采挖动植物化石等活动。

  此外,为了确保普氏野马野放工作的顺利开展,条例还强调,卡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和卡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护野马原生基因延续。每年4月1日至9月30日普氏野马繁育期内,应当组织牧民将有繁殖能力的家马迁离普氏野马野放区域,实施生殖隔离。届时,普氏野马野放区域,由卡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划定并公布。

  据了解,卡拉麦里自然保护区于1982年建立,担负着阻隔古尔班通古特沙漠向东扩张的重任,保护区内繁衍生息着3万多只野生动物,包括普氏野马、蒙古野驴、鹅喉羚等48种国家重点保护珍稀动物,是我国重要的马科动物栖息地,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基因库”,也是新疆从事生态研究和生态监测的理想基地。

  近年来,保护区自然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保护区从2005年至2015年先后进行过5次调减,用于煤炭资源开发,面积也从最初的1.8万余平方公里缩减至1.3万平方公里。而为了推动新疆北部经济的发展,部分高铁、高速项目也在穿越保护区。

  对此,201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决定停止第六次面积调减。原计划调减地区所在地阿勒泰富蕴县政府表示,已经停止保护区内所有建设开发活动,企业也已撤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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