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依法治理理念,建立法治粮食新环境

24.11.2015  12:08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决策,自治区党委也作出了依法治疆的安排部署。面对新形势,作为粮食工作者,我们应该积极推进依法治理,更加自觉地转变理念、职能、方式和作风,建立法治粮食新环境。

1949年以来,国家为解决粮食短缺问题,实行了特殊的粮食流通管理体制,1953年开始通购通销、1985年实行合同定购、1993年取消凭票购粮、2004年全面放开粮食市场,并对重点产区的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和临时收储政策。60多年来,粮食部门是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和执行国家政策指令的环境中走过来的,虽然卓有成效地履行了行业使命,维护了国家粮食安全,但也导致了粮食部门在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和监督方式上市场意识和法治思维的先天不足。近些年,虽然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上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但从上至下仍然程度不同地存在思维方式不适、依法意识不强、法律制度不全、执法努力不足和法治水平不高的问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粮、建设法治粮食,是当前和今后时期粮食部门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重大任务,粮食流通管理开始进入厉行法治、依法治粮的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粮是一场前所未有的深刻革命,我们要在思维方式上实现由传统思维向法治思维转变,在行为方式上实现由以行政手段为主向法律手段为主转变,在监督方式上实现由单向监管向双向监督转变。更加自觉地用法治意识审视粮食流通改革发展问题,用法治思维凝聚粮食流通改革发展共识,用法治方式营造粮食流通改革发展环境,用法治办法破解粮食流通改革发展难题,用法治规范保障粮食流通改革发展成果,全面推进依法治理,加快法治粮食建设,更好地担负起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部门职责和行业使命。

2015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粮、加快法治粮食的开局之年,是继续贯彻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深入推进粮食流通改革转型和创新发展的关键之年。2014年12月31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是贯彻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一项基本制度,全面落实这一重要制度是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2015年10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省长责任制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5】98号)文件,我们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积极主动地推进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全面落实,既要落实好由粮食部门牵头负责的各项职责任务,也要主动为当地政府当好参谋出主意,尽早研究提出本地区全面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措施意见的建议,主动沟通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措施,切实把粮食安全各项责任制落到实处,全面增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

作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我们要学法、尊法、守法、用法。严格实施粮食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粮食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严格规范执法程序和自由裁量权,严格按照法定事权和职能配置执法力量,坚持公正文明执法,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坚决克服懒政、怠政现象,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行为。

目前,我国粮食行业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现行粮食行政法规主要是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令第407号颁布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部分规范性文件。我国首部《粮食法》(征求意见稿)于2012年2月面世并向全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到目前为止还未见庐山真面目。我国是一个粮食生产和消费大国,没有粮食法是一个很大的缺陷。最近,有专家(北京工商大学教授洪涛)认为,我国粮食安全面临的一些问题仍不可忽视。 一是 粮食价格“天花板”问题,就是说现在国内粮食价格比国际市场价要高,接近“天花板”; 二是 粮食成本大幅度提高,粮食“地板”在不断上升, 三是 我国粮食补贴“黄线”问题,中国加入WTO是承诺,价格支持、与农产品现期产量挂钩的直接补贴等对贸易有较大扭曲作用的“黄箱补贴”不得超过产值的8.5%。据统计,中国“三农”财政补贴已经接近这条“黄线”。 四是 粮食生态环境中的“红灯”问题亮起,也就是说,我们在生产粮食时,一些耕地出现变质,质量下降,导致粮食生产质量下降。过度使用耕地发展粮食生产,带来粮食生态的破坏,如化肥、农药超量使用、资源超载、环境透支。在我国,从粮食管理体制、粮食生产体制、粮食流通、粮食消费等各方面分析,都需要一部法律来规范、保障、调整和依据。《粮食法》的出台,是我们粮食工作者盼望已久的一间大事。

2015年11月2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发布了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报告显示,农业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的重点之一。今后一个时期要积极推进制定粮食法等法律法规,为“三农”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在《粮食法》还未出台前,我们还是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家现行的各项条例、规定和意见以及自治区关于粮食工作的各项意见要求。

一是树立依法管粮意识。 要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干部职工学法、懂法、守法、用法。要坚持以宪法为根本的行为准则,自觉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要完善学法用法制度,树立法治意识、提高法治素养、培育法治信仰,增强法治观念,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化解矛盾的能力和水平。

二是严格依法行政。 严格执行粮食法律法规,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储备粮管理和粮食企业生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规套利、坑农害农、损害国家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加强粮食收购和库存环节质量安全的检测监管,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三是全面依法履职 。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四是依法规范粮食市场秩序。 依法保护企业正当合法权益,禁止对企业提出无法律依据的要求和不符合法治规范的行为。依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强化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促进有序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粮食市场秩序。

五是推进企业依法经营。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企业作为市场经营主体,企业的管理离不开法律的调整和规范,企业的行为必须在法律提供的空间内进行。要依法加强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引导企业依法决策、守法经营、规范管理,诚实守信、依法改制、依法解决经济纠纷,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自觉遵守市场竞争规则和管理规则,自觉履行企业的业务和社会责任。

面对新形势和新政策的出台,我们务必一改过去管理理念,把更多服务、指导思想贯彻到粮食工作的每个过程。建立粮食法治新环境,实现农民、企业、政府三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