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延伸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

13.11.2014  14:50

新农办科〔2014〕134号

 

 

关于 做好2014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

建设补助项目延伸绩效管理工作 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农业局: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4〕64号)要求,2014年我厅将继续对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开展延伸绩效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绩效考核的总体思路和原则

(一)总体思路

通过实施延伸绩效管理,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监测与评价体系,及时掌握资金使用、政策落实进展情况,客观评价实施成效、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等情况,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下一步推进政策落实、完善项目运行机制的建议,持续提高政策绩效。

(二)基本原则

一是科学规范、客观公正。 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要求,科学制定评估方法、量化考核内容和标准,采用规范的评估程序和方法,全面、准确、客观地衡量工作绩效。

二是稳步推进、简便易行。 选择能够衡量政策绩效的关键指标,指标具有权威性、获取方便,评估方法和程序务实简化。

三是定量定性、综合评价。 对评估指标尽量量化,不能量化的定性指标明确评估标准,同时对每个指标赋予相应的权重,从而实现对政策项目绩效综合评价。

四是分级考评、层层推进。 政策落实在基层、项目执行主要在县级,要重点抓好县级绩效管理,逐步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新格局。

二、绩效考核内容与指标

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主要评估县级组织管理、体制机制建设、推广服务等内容,共设立3个一级指标,15个二级指标,同时实行扣分项及一票否决。具体评估考核内容与指标详见附件。

   三、评估考核方法

  评估工作以项目县(市)农业部门自评和地、州、市考评为主,自治区农业厅组织抽查,综合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得出评估结果,形成评估报告。具体工作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项目县(市)农业部门自评

由各县(市)农业主管部门对照绩效管理内容和具体指标,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报地、州、市农业主管部门。

(二)地、州、市全面考评。

地、州、市农业主管部门成立农技推广补助项目考核小组,对各县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查验核实,形成综合考评报告,并对项目县进行打分排序。同时将地、州、市综合考评和各县自评相关材料报自治区农业厅。

   (三)自治区抽查考评。

  自治区农业厅科教、计财等部门成立评估小组,采取资料查看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县自评报告和自评得分进行核查。 一是资料审查。 结合各地、州、市考评情况,对各县自评材料进行逐一核实,并对每一项指标进行初步打分,必要时要求县农业主管部门补充相关材料。 二是实地抽查。 组成考核组随机选择部分县(市)进行实地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修正初步打分后,形成绩效评价报告。考核结果与地、州、市考评、县级自评分差异较大的,将进一步与地、州、市和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沟通确认,确保结果客观可靠。

   (三)综合评估

  评估小组根据查验核实情况和日常工作实际表现情况,形成延伸绩效管理综合评价报告,结合各县绩效考核得分情况,评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

   四、进度安排

2014年11月30日前,各地、州、市和各县农业主管部门完成考核工作,将地、州、市综合考评报告、打分排序表,各县自评报告、打分表一式三份,并相关证明材料一份报送自治区农业厅科技教育处,同时报电子版。

2014年12月20日前,我厅相关部门将组织进行资料审查和实地抽查。

2014年12月30日前,我厅完成综合评价报告。

五、结果运用

我厅将依据考核结果,分析存在问题和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建议,并将考核结果与下一年度项目资金安排挂钩,对评估结果为优秀档次的县级主管部门进行通报表扬。

六、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农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延伸绩效考核工作,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明确责任处室或牵头部门,加强队伍建设,强化组织协调,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是加强宣传交流。 各地农业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宣传,及时报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实施信息,交流介绍各地的好做法、好经验、好典型,努力营造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三是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农业部门要将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实施工作纳入本部门的重点工作和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项目监督检查力度,适时组织开展督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整改,确保项目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附件: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县级延伸绩效管理考核指标

 

                                                                                                                                                                      自治区农业厅办公室

                                                201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