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担保服务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21.01.2015  22:25

新发改医价〔2015〕6号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中由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服务的收费,即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过程中,不得收取《关于住房置业担保公司

担保服务收费的批复》(新发改医价〔2008〕2016号)中的担保固定费和担保风险费,也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类似费用。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对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切实维护好市场价格秩序。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