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和存在的问题

09.09.2014  13:22

[摘要]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在90年代初期中国住房制度由计划体制主导向市场体制主导的演变过程中,在借鉴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基础上,所产生的自主研发住房金融制度创新。要解决城市住房问题,改善我国居民居住条件,建立有效的住房金融体系,就必须从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入手,真正实现住房公积金建立的目标。

   (中经评论·北京) 1991年2月上海市的率先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至今已有了二十多年的发展历史。随即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开来,特别是1999年4月3日,国务院发布施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之后,开始走上了制度化,成熟化,规范化的道路。对推动住房商品化制度起到了积极显著的作用。国务院于2002年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并先后制定并实施《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等。特别是2005年1月10日,建设部和人民银行等部委颁布了《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对公积金管理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了指导意见。2009年1月国务院发出《关于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首次提出住房公积金要投入住房建设投产领域。另外,各省市、自治区根据《条例》规定和各地实际情况,制定了实施细则及相关行之有效的地方性政策,大大促进公积金制度的法律依据的完善性。建立了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的住房机制,创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为促进我国住房消费,改善民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对深化住房体制改革,推动住房货币化,保障廉租房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全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渐暴露出存在的问题,亟待解决。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率较低,覆盖面较窄
  
  
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的总体情况是:省、市好于县(市、区),行政事业单位好于企业,国有企业好于非公企业。差距主要在于非公企业和部分企事业单位中的合同制职工建立公积金制度比较少,有的单位只为部分管理人员建立,部分地方已经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比例偏低。少数县、市乡镇政府机关、学校、医院等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原来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因身份的改变而停缴了住房公积金。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由于种种原因不愿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部分单位实行对所谓编制内的正式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对聘用的员工则不予缴纳住房公积金。与此同时,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外来进城务工人员、在城市有固定工作的农民工等群体还没有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之中。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不一,个人缴存额相差悬殊
  
  
由于部分地区基本上未对缴存基数进行规范,又无最高缴存限额规定,导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差距较大。缴存额较高人群主要分布在烟草、通信、电力、银行、证券、保险等实行年薪制的中央企业、垄断行业单位领导人员,缴存额较低人群主要分布在效益较差的企事业等单位人员。这种打着住房公积金旗号变相乱发津贴补贴的行为,不但规避了国家税收,也背离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的最初目的。使迫切需要改善居住条件,尤其是中低收入职工无法从住房公积金制度中获得更大支持。造成了新的社会不公。
  
   三、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不高
  
  
有些城市,由于房地产市场规范,政策不完善。开发商建房手续不全的情况下,私自售房行为普遍。造成了公积金贷款发放困难。大量公积金资金沉淀。使用率低下。另一方面,由于贷款条件限制多,手续繁琐,大量职工不得不选择银行贷款。开发商和银行相互配合,开发商给购房者设定种种限制,鼓动购房者从银行贷款。从而获得好处费,也造成了公积金贷款发放的困难。住房公积金政策优惠向中低入者倾斜不购,个人贷款发放缓慢,未能发挥其“低存低贷”,互助性政策资金的作用。在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群体之间,前者有能力购房,成为公积金贷款的主要受益者;而后者由于无能力购房,既不能享受公积金贷款的优惠利率,也难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同时还要以较低利率强制储蓄承受利息损失。
  
   四、住房公积金风险加大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只能投资购买国债。从2004年开始,原建设部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只能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购买国债。但个别地方为提高收益率违规操作,购买股票,一些地区项目贷款和挤占挪用资金回收任务仍未完,导致潜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担保机制不完善潜藏风险。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各地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和与之配套的担保业务相互隔离,这种地区分割且封闭运作的担保模式存在着无法分散和规避区域性经济和房价波动引致的贷款风险的系统缺陷。贷后管理不完善,逾期贷款不及时清收,造成资金风险。一些地区项目贷款和挤占挪用资金回收任务仍未完成,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不强
  
   五、部分管理机构内控机制不完善,缴存使用行为不够规范
  
  
部分城市外部监管措施不全,监管力度不够,内控制度不完善,管理松懈,一部分人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在没有任何手续,或者手续不全的情况下,违规提取,或者伪造贷款手续,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很大程度上造成了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流失,资金风险。
  
  综上所述,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过去二十多年的运作中,尽管存在许多问题,但其对解决城市居民的住房问题所起的作用,还是功不可没。因此,要解决城市住房问题,改善我国居民居住条件,建立有效的住房金融体系,就必须从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入手,真正实现住房公积金建立的目标。

(《时代金融》,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谢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