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15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自治区、南疆四地州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13.01.2016  22:3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人社函〔2016〕4号

 

关于公布2015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自治区、南疆四地州

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所属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全国2015年度会计专业中级资格考试已圆满结束,根据人社厅发〔2015〕177号文件精神及自治区实际,现将2015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自治区、南疆四地州(阿克苏、克州、喀什、和田)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会计专业中级资格考试各科目自治区合格标准为50分(试卷满分均为100分),发自治区证书,在新疆范围有效。

二、会计专业中级资格考试各科目南疆四地州合格标准为45分(试卷满分均为100分),45分以上,50分以下发自治区证书,在南疆四地州有效。

三、考试成绩可通过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 www.kjzgks.com )和新疆财政厅网站( www.xjcz.gov.cn )查询。

四、考试合格人员在办理证书时,需填写《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登记表》一式一份,由主管单位人事部门报《新疆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盘并填写《申领专业技术资格花名册》一式两份,统一到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办理相关证书后,到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盖章。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