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布
核心提示:日前,《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外公布,明确了禁止裁员的六种情况,对企业裁减人员的行为戴上了“紧箍咒”。
《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布
六类人员将不能被裁员
新疆日报网讯 (记者史传芝)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企业不能裁;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企业不能裁……这些,你同意吗?或者有更好的建议吗?现在可以提。
日前,《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外公布,明确了禁止裁员的六种情况,对企业裁减人员的行为戴上了“紧箍咒”。
根据意见稿,裁减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人员的,适用其规定。
比起1994年起执行的《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这一次增加了两类禁止裁员的范围。
意见稿还提出,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烈士遗属、本单位接收的退役士兵等人员,企业裁员时,要优先留用。如果企业从裁减人员之日起6个月内要招人,要先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从尚未就业的被裁减人员中招用。
具体的征求意见稿,可以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chinalaw.gov.cn),点击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进入;或登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www.mohrss.gov.cn),点击首页右侧的“征求意见”进入。如果有意见,可以在1月31日前,发送至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或寄信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邮编:100013),在信封上注明“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六类人员如下:
原四类
1.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增两类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