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一企业怀疑工人偷气瓶发微信“示众”

26.10.2015  10:18
原标题:新疆一企业怀疑工人偷气瓶发微信“示众

怀疑工人偷气瓶 企业发微信“示众

两名离职员工告单位名誉侵权法院判企业道歉赔偿

企业在使用微信发布信息时,要注意审核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防止因内容不当引发名誉侵权。近日,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职员工起诉原工作单位侵犯名誉权纠纷案。经过审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在微信群中向原告道歉,消除原告不良影响,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案情】

王强应聘到某公司工作,工作职责是向液化气用户送液化气。今年年初,公司在清点液化气瓶出库数量时发现开出液化气发票的数量与液化气瓶出库的数量存在差距,怀疑是送瓶工王强与充装工张明所为。公司副经理对二人进行调查,二人均予以否认,公司暂停二人的工作。

随后,公司相关人员在该公司员工微信群中发布信息,称王强伙同张明内外勾结,采取少开票多出瓶的方式偷盗公司大量财物,公司已对二人作停职处理,并已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二人刑事责任。

不久,消息传到王强与张明耳中,二人立即赶往公安机关询问,公安机关称已接到报案,但尚在调查。

王强与张明以公司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10000余元。

【裁判】

庭审中,被告委托代理人称两位原告送出气瓶数量与交回气瓶数量不符,确实存在侵占公司财物的情况。

公司在微信群中发布信息一方面是为了让全体员工知晓两位原告已被停职;另一方面,也是给其他员工以警示。两位原告坚决否认自己侵占公司财产,称每次未送出的液化气瓶均在下一次装瓶时进行了冲减,公司登记本中登记的信息是值班人员事后补填,签字也并非自己所签。

调解过程中,法官告知被告,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都不能确定有罪。更何况公司出现财产短少的事情尚在调查阶段,此时公司便在微信群中使用“偷盗”等结论性字眼,无疑已超出公司使用微信进行正常经营管理的权限。

最终,被告认识到自己在微信群中发布信息时不够严谨,在一定程度上对两位原告的名誉造成了损害,同意向两位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两位原告精神损失费2000元。

【释法】

法官提醒,公民享有名誉权,任何人不得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或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公民在使用微信群、QQ群等公众交流平台发布信息时,内容不要有侮辱、诽谤他人的图文、信息,也不要宣扬、散布他人的隐私,以防引发侵害他人名誉权,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及经济损失。(李芸 郭飞)

(文中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