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25.11.2016  12:02

 

新人社发〔2016〕157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1号)精神,结合新疆实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1月2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

等级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面实施,促进用人单位诚实守信,切实维护企业和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是根据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对企业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应当根据事实,遵循依法、公正、公开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负责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

第五条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开展一次。

第六条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主要依据日常巡视检查、书面材料审查、举报投诉查处以及专项检查等劳动保障监察和其他有关工作中取得的企业上一年度信用记录进行。次年4月底前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

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应注意听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对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进行评价:

(一)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的情况;

(四)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五)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六)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七)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八)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九)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十)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一)因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十二)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

(十三)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十四)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条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划分为A、B、C三级:

(一)企业同时符合下面两个条件的,评为A级。

1.第七条第(一)至(九)项所列情况中企业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2.企业无第七条第(十)至(十四)项所列的全部情形。

(二)企业无第七条第(十)至(十四)项所列的全部情形,但第七条第(一)至(九)项所列情况中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三次以下的(不含3次),评为B级。

(三)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为C级。

1.第七条第(一)至(九)项所列情况中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三次以上的(含3次);

2.企业有第七条第(十)至(十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

第九条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应当告知企业。

第十条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确定后,发生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需要降级的,作出评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重新评价,及时调整其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应归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至少保留3年。

第十二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情况,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实行分类监管。

对于被评为A级的企业,当年免于日常巡视检查,优先取得其他与劳动保障工作有关的评优资格。

对于被评为B级的企业,适当增加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频次,每半年进行一次日常巡视检查。

对于被评为C级的企业,列入劳动保障监察重点对象,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日常巡视检查。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敦促其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三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内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把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相结合,被命名为“和谐劳动关系”的企业诚信等级应当达到A级。

第十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与工商、金融、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对企业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作为上述部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充分利用两网化管理信息系统的技术和手段开展网上评选活动,提高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效率。

第十六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对其他劳动保障监察对象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保障厅2007年9月4日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保障诚信企业评定管理暂行办法》(新劳社字〔2007〕10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表.doc (下载)

2.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报告单.doc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