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经济措施促使企业减排 截至目前,发电企业被实施经济制裁6亿多元

17.12.2015  12:26

  本报综合报道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日前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今年5月以来,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对环保电价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截至目前对发电企业实施经济制裁6.35亿元,其中扣减脱硫电价6800万元,没收环保电价款5.21亿元,罚款4600万元。

  据不完全统计,此次检查涉及发电企业670多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部分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设施投运力偏低,部分执行环保电价燃煤发电机组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了限值。

  这位负责人表示,今年是落实“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的收官之年,也是脱硫电价向环保电价过渡的首个年度。下一步,将督促相关企业加强整改,推动燃煤发电企业加快环保设备升级改造,保证脱硫设施正常投入运行,实现达标排放。

  根据《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对安装环保设施的燃煤发电企业,执行新的环保电价加价政策。

  同时,这一办法中也明确了惩罚措施,即当燃煤发电机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环保电价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没收超限值时段的环保电价款。超过限值1倍及以上的,并处超限值时段环保电价款5倍以下罚款。

  为鼓励和引导超低排放,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对2016年1月1日以前和以后并网运行的超低排放机组每千瓦时分别补贴1分和0.5分 (含税),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这一电价加价标准暂定执行到2017年底,2018年以后逐步统一和降低标准。地方制定更严格超低排放标准的,鼓励地方出台相关支持奖励政策措施。

  根据《通知》要求,对符合超低限值的时间比率达到或高于99%的机组,此季度加价电量按其上网电量的100%执行;对符合超低限值的时间比率低于99%但达到或超过80%的机组,此季度加价电量按其上网电量乘以符合超低限值的时间比率扣减10%的比例计算;对符合超低限值的时间比率低于80%的机组,此季度不享受电价加价政策。

  其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中有一项不符合超低排放标准的,即视为此时段不符合超低排放标准。燃煤电厂弄虚作假篡改超低排放数据的,自篡改数据的季度起三个季度内不得享受加价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