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上环保治理项目,排污费随之减少

08.06.2015  21:11

              建设生态文明,节能减排不仅仅是环保行动,还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党的十八大报告中专门辟出一个章节,论述“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未来勾画出一个天蓝、地绿、水净,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美丽中国”。这是全国党代会报告第一次明确提出“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
            近几年,巴州有不少企业开始建设环保治理项目。如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塔什店分公司、和静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美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国投新疆罗布泊钾盐有限责任公司、华能新疆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塔什店发电厂等企业投资上亿建脱硫、脱销治理项目,并均通过环保验收后投入运行,而且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正常。
            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环保部于2014年9月1日下发的《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中要求,对已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且通过有效性审核的企业,严格按照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巴州环保局在2015年1季度,对辖区内脱硫、脱销治理项目竣工并通过环保验收,通过有效性审核,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正常的企业,按照自动监控数据核算了排污费。
            拿到《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后,企业负责人比较激动的说,“没有白辛苦,没有白投资。没想到,上治理设施的效果会这么快,在2015年的1季度就见效了”。比较上年同期,美克化工、国投罗钾、华能新疆塔什店发电厂等企业的排污费大幅度减少。
          可见,企业治理项目到位,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随之排污费必然减少,企业负担减轻,从而企业对环保治理投入的信心和积极主动性随之会提高。
            今后,巴州环保局将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环保部于2014年9月1日下发的《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文件要求,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建立约束激励机制。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规定的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加二倍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确保差别排污收费政策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