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时代即将终结

24.10.2014  12:50

    新疆网讯(记者程雪红 王禹报道)换了手机号、车牌号……印峰试图以这种方式,跟那些痛苦的记忆彻底作别。

    2013年3月,因被人指出向乞讨老太太吐口水,新疆乌鲁木齐市民印峰的车号被公布在网络上,随后,关于他的所有信息都被“人肉搜索”了出来。

    这一幕,和陈凯歌导演的电影《搜索》何其相似。在电影中,来自网络的舆论暴力如此汹涌,让女主角叶蓝秋在承受病痛的同时,遭遇沉重的精神压力。在信息不对称的格局下,新闻当事人的缺席,反倒给网民提供了 “胡思乱想”的空间,每个人都可以往里面添加自己想表达的内容和想发泄的情绪。

    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为个人信息划定“保护圈”,这是否也意味着“网络人肉”时代即将终结。

    辱骂 从网络照进现实

    时间回溯至2013年3月22日12时33分,名为“桃色人气”的新浪博友发帖称:“新A36D××全球鹰,年迈的老奶奶颤颤巍巍地走在马路边上乞讨,司机摇下车窗就破口大骂并往老人脸上吐口水……要求全城人肉。

    这个帖子中没有图片、时间、地点等基本事实要素,只有一个车牌号和一段令人愤慨的文字,却让网民们深信不疑。网民搜索发现,那辆车的车主叫印峰。随后,印峰的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及其家人信息都被曝光在网络上。

    一时之间,网络上对印峰的各种批评甚至辱骂开始蔓延。就在帖子发出两个小时后,印峰接到第一个电话,之后就是连续不断的电话和短信。短短3个小时里,他就接到200多个电话、100多条短信,大多都是辱骂的内容,甚至不堪入耳。

    最让印峰无法接受的是,自己并没有向乞丐吐口水,可连续的电话却让他欲辩不能。电话中,除了骂印峰的,还有恐吓、讹诈他的。

    接下来的日子里,印峰放下手头的工作,奔波在媒体、律师事务所、派出所、法院之间,以寻求解释、解决此事的途径,但最终无功而返。

    随着时间的推移,“朝乞丐吐口水”事件逐渐淡化。但是这场由网络到现实的公共事件,随着司法解释的出台再次被人提起。

    近年来,因为微博等网络信息平台的兴起,现实社会中发生的种种人身侵权行为也被搬到了网上,而且涨势迅猛。

    2013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75%的网络侵权都涉及对人格权的侵犯。其中又以名誉权纠纷最为普遍,占到人格侵权的37%。另外,涉网络侵犯人格权案件还呈现较强的名人效应,大多涉及知名公众人物,引起社会舆论广泛关注。

    据了解,网络人身侵权主要集中在侵害人格权和侵害与人格相关权益两个方面。侵害人格权,包括侵害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侵害与人格相关权益,最突出的就是侵害公民个人信息。

    “不同于现实侵权,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危害后果比较严重。”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赵丽莉认为,由于互联网技术的特性,以及网络侵权的特殊性,网络侵权一旦发生,影响面大、传播范围广,对受害者的侵害大,具有不可逆的特点。

    搜索 从侵权向暴力蔓延

    事实上,“人肉搜索”并非新名词,其最早发端可追溯到2001年曝微软公司的“陈自瑶事件”。接着,又出现了“虐猫事件”“铜须门事件”“周老虎事件”等网络暴力事件,但真正进入司法程序的,是2008年网络暴力第一案“北京31岁女白领跳楼身亡,博客留言称丈夫不忠”让“人肉搜索”和“网络暴力”开始成为热词,“人肉搜索”的利弊之辩也随即而来。

    由于网络匿名等原因,网络欺凌与网络暴力的行为,比现实世界中表现得更突出。2013年2月28日,诺顿网络安全顾问玛丽安·梅里特在相关话题讨论中,首次公布了有关网络暴力的数据统计,在全球范围内,大约有20%的青年人都曾经受到网络暴力的干扰,亚太地区的比例更高。

    今年9月,广东汕尾市中院对一起人肉搜索案进行公开宣判,维持原一审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一年的判决。

    这是一起因网上人肉引起的悲剧。2013年12月2日,被告人蔡某因怀疑中学生徐某在一家服装店试衣时偷了件衣服,当晚将徐某视频截图发上微博求“人肉搜索”。

    一个多小时后,网民就将徐某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所在学校、家庭住址和个人照片全部曝光。两日后,徐某跳河自杀。

    赵丽莉分析说,危害主要体现在:一是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益,且危害严重;网络水军等随意擅自篡改、删除、屏蔽特定网络信息或者以断开链接的方式阻止他人获取网络信息的行为,侵害了公民的表达自由;网络谣言盛行,“人肉搜索”大行其道,加剧了社会的诚信危机。

    鉴于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危害,我国对于人身权益保护的立法也在不断完善发展。

    新疆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陈琪介绍,我国自1996年起至今,已经制定了54部有关互联网的法律、法规。其中,关于“网络管理”的规定有40个,主要散见于《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当中,但我国仍没有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进行专门立法。

    赵丽莉也表示,过去出台的相关法律之中,对于网络侵害人身权的管辖、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承担条件、个人信息保护范围、非法删帖、网络水军等互联网灰色产业的责任承担问题都缺乏具体的规定。

    改变 从本月新规开始

    尽管我国立法从民事、刑事等多个方面保护公民人身权益,但现实情况是,从“人肉搜索”到网络诽谤,从网络谣言到“网络水军”起哄,网络侵害人身权益行为的危害日益显著,而且,不少人在遭遇网络侵害后仍面临取证难、诉讼难的问题。

    新疆公廉章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静波发现,与普通的民事案件相比,网络侵权案件中一个共性就是原告想起诉被告,可是找不到被告,不知道该告谁,该怎样收集证据等,也难以对影响范围进行举证,从而就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赵丽莉介绍,最高法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管辖法院和诉讼程序作出详细的规定,有利于原告诉讼。同时,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承担法律责任的认定标准,在一定程度上为受害者维权提供了便利。

    主要体现在:一是在诉讼程序上,允许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被告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作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二是明确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原告的请求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以方便原告起诉。

    以前,网络侵权案件代理律师在为当事人辩护时,最常用的依据就是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赵丽莉分析,司法解释的亮点,就是进一步细化了《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关于网络侵权的具体规定,让其更具操作性。进一步明确了网络侵害人身权益中人身权益以及个人信息保护范围;进一步明确了现实中互联网灰色产业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

    陈琪认为,最高法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于打击网络人身侵权能够起到积极意义,一是引导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规范自己的行为,从而减少侵权行为发生;二是网络转载将更加谨慎,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危害后果;三是公民正常的表达自由和监督权的行使可以更加顺畅。

    不过,在赵丽莉看来,尽管此次司法解释有积极作用,但难以根治网络侵害人身权益行为。而且,遏制网络侵权行为不能仅作事后的惩罚性规定,应注重立法的事前预防性规定。因为司法解释不是法律,今后还是需要对《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等立法完善。而且遏制网络侵权单纯依靠法律是不够的,需要协同整合社会各主体力量共同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