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人大常委会通过《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

30.12.2015  17:52
  12月29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等。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乃依木·亚森主持会议。

  会议表决通过《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修正案)》;表决批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2015年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决定,表决通过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议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补选的自治区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关于设立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议案审查委员会的决定,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议案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列席人员名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

  乃依木·亚森指出,本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是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围绕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这个总目标的重大举措。条例在全国率先通过法律形式,依法保障和促进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对于加强和创新民族团结工作,促进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下一步要广泛进行宣传,使条例深入人心,家喻户晓;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执法,切实履行法律责任;以贯彻落实法规为契机,认真做好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各项基础性工作。

  乃依木·亚森要求,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是在“十三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推进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是全区各族干部群众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我们要从讲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认识开好这次大会的重要意义,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发挥好带头示范作用,围绕会议议题,切实做好参会前的准备工作。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要以饱满的政治热情和高度负责的精神,精心谋划,周密安排,落实责任分工,扎扎实实做好各项筹备工作。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永明、贾帕尔·阿比布拉、马明成、铁力瓦尔迪·阿不都热西提、约尔古丽·加帕尔、董新光、张博、里加提·苏里堂,秘书长阿斯哈尔·吐尔逊出席会议。 自治区副主席史大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木太力甫·吾布力,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尼相·依不拉音,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和部分自治区人大代表,常委会各工作部门、各州、市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的负责同志,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截至10月底新疆市场主体达223.6万户
  石榴云/新疆日报记者任华、通讯员赵婷从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截至10月底,新疆登记在册市场主体223.中国新疆网
10月疆电外送新能源电量占比超三成
  石榴云/新疆日报记者陈蔷薇从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获悉:10月,我区疆电外送电量为76.中国新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