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窗口单位纪律要求

09.08.2016  17:37

为严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窗口单位工作纪律,打造风清气正、岗责分明、规范有序的服务环境,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现制订各类窗口单位通用的纪律要求(二十个禁止),各级各类窗口单位可据此并根据各自服务特点,制订细化的纪律要求。各级各类窗口单位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禁止下列行为:

(一) 禁止擅自离岗、串岗、聊天、办私事;

(二) 禁止带无关人员进入办公区域;

(三) 禁止工作日白天饮酒;

(四) 禁止在服务场所吸烟、吃东西、打瞌睡;

(五) 禁止在服务时间看手机、玩游戏、上网聊天、看电影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

(六) 禁止推诿、搪塞服务对象等不作为行为;

(七) 禁止违反操作规程擅自处理业务;

(八) 禁止超越职责权限办理业务;

(九) 禁止擅自增加办理环节,给服务对象带来不便;

(十) 禁止泄露服务对象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案件处理情况;

(十一) 禁止伪造、篡改、擅自销毁服务对象的权益记录;

(十二) 禁止将服务对象权益信息用作商业用途;

(十三) 禁止对服务对象区别对待,讲私情,谋私利;

(十四) 禁止接受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

(十五) 禁止参加可能影响公正办理业务的宴请及其他活动;

(十六) 禁止徇情枉法,偏袒一方当事人;

(十七) 禁止滥用职权,侵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十八) 禁止隐瞒证据或者变造证据;

(十九) 禁止与中介机构做幕后交易、甚至充当其代言人;

(二十) 禁止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