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大力支持发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战略性新兴产业、养老产业、城市停车场等专项企业债券

27.04.2015  14:54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75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5]75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8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818号)等四个文件分别下发。明确大力支持发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养老产业、城市停车场等四类专项企业债券。四个文件都分别明确了以下方面优惠政策:

1、支持信息电网油气等网络工程、健康与养老服务、生态环保、清洁能源、粮食和水利、交通、油气及矿产资源保障工程等七大投资工程包,支持信息消费、绿色消费、住房消费、旅游休闲消费、教育文化消费、养老健康消费等六大领域发行企业债券方式融资。

2、在相关手续齐备,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基础上,均作为“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进行审核。

3、放宽部分准入条件和原有相关政策、时限限制。

4、均不受发债指标限制

5、鼓励专项债券采用“债贷组合”方式融资。

6、灵活设计债券期限、还本付息时间及发行方式。

7、鼓励地方政府综合运用预算内资金、专项政府债券、城建配套资金等方式,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8、按照融资—投资建设—回收资金封闭运行的模式开展项目收益债券试点。

同时,还分别就四个不同债券提出了如下不同的优惠政策。

一是鼓励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发行可持续债券。

二是划定了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范围,允许新兴产业项目专项债券探索知识产权质押担保方式和募集资金用于新兴产业领域兼并重组、购买知识产权。

三是优化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可发行10年以上的长期债券或可持续债券;支持发债企业利用不超过50%债券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支持发债企业按国土部有关规定,以出让或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债券设定抵押。

四是发行停车场项目专项债券可探索停车场设施产权、专项经营权、预期收益质押担保形式;鼓励发债用于委托经营或转让—经营—转让(TOT)等方式,收购已建成的停车场统一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