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交通违法罚款全面实行罚缴分离

03.05.2015  06:49
  4月29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召开的全区公安交警罚没实行罚缴分离和电子收缴工作媒体通气会上获悉:从5月1日起,全区公安交警部门对交通违法罚款全面实行“罚缴分离”制度,民警现场纠正交通违法不准收缴罚款,只开具处罚决定书。

  据公安厅交警总队事故处理和秩序管理支队政委王云介绍,实行罚缴分离制度是中央和自治区的硬性规定。2014年12月1日,自治区财政厅、公安厅联合行文,决定在全区范围实行交通违法罚款“罚缴分离”,同时实施电子化收缴,以规范全区交警执法程序,推进交警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交警执法公信力,提高执法质量和工作效率;同时也提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便民利民服务水平,方便群众缴纳罚款,降低交通违法行为人的出行成本。

  “实施罚缴分离制度,除少数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况和自治区财政厅、公安厅联合批准的特殊偏远乡镇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交警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道路交通违法当事人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具的处罚决定书后,应在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而少数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况是指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的行人、乘客和非机动车驾驶人,交警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但对机动车驾驶人严禁当场收缴交通违法罚款。”王云表示。

  以全区交通违法罚款电子收缴系统为依托,公安交警部门也全面提升便民利民服务水平,其中的一大改变就是交通违法驾驶人可以异地缴罚款。王云说,对接受简易程序处罚、一般程序处罚裁决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可持处罚决定书在全区任意地指定银行的网点或网上银行缴纳罚款,还可在网上查询、打印该缴款凭证;对由交通技术监控视频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在全区任何一个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罚,持处罚决定书,在全区任意地指定银行的网点或网上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加处滞纳金数额不得超过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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