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单亲妈妈交通肇事致一死四伤 赔偿后获缓刑

05.02.2015  14:30

为了给两个儿子多挣点钱,我起早贪黑的跑运输,事发当天我想早点收工回家给孩子做午饭,一着急占道超车发生了交通事故,给受害人和家属造成了难以弥补的伤害,我愿意接受法院的任何判决,让我不安的良心受到应有的处罚。”法院宣判前,单亲妈妈徐梅声泪俱下的说道,生活再不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触犯法律者终将受到严惩。

徐梅,现年40岁,新疆沙雅人。早年离异后,独自一个抚养两个儿子至今,2013年9月22日,徐梅打算送完货早点回家给孩子做午饭,驾车途经沙雅县古勒巴格乡时,恰逢巴扎车水马龙,想着急赶回,情急之下占道超车,“一不小心”与前方相对方向买买提驾驶的无号牌载货三轮摩托车相撞,事故造成买买提及乘坐人—买买提的母亲、两个妹妹,四人身体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不同程序损坏;乘坐人其80岁高龄的父亲当日经抢救无效而死亡。事发后,徐梅积极抢救被害人,同时拔打110报案,在事发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积极筹集5150元给受害人交纳医疗费。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徐梅负主要责任,买买提负次要责任,其余四受害人无事故责任。经鉴定,事故造成买买提的母亲及两个妹妹轻伤(偏重)、轻微伤(偏重),轻微伤。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保险。

公诉机关沙雅县人民检察院以徐梅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沙雅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随后四受害人及死者的其他亲属向徐梅及保险公司提起126000余元的附带民事诉讼。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因徐梅事发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当庭取得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附带民事部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支付受害人及亲属各项损失共计103000元。

沙雅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违法驾车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两人轻微伤的后果,并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徐梅在事发时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该情节系法定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梅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梅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人徐梅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徐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现判决已生效执行。(通讯员 刘银华 宋玉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