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规范使用《违法停车告知单》

13.03.2015  19:06

  3月10日,笔者从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违法停车行为的查处,杜绝当事人为逃避处罚重复使用《违法停车告知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违法停车告知单》。

  《违法停车告知单》应当按照现获取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所有空白项均应填写。填写字迹应当工整、清晰,各项内容要求填写准确、完整;编号栏由各交警大队统一编号,领取时均要登记,根据编号即可找到开具告知单的民警;《违法停车告知单》还要写清违法车辆的车牌号码、车身颜色、违法停车地点、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电话,并在盖章处加盖交警大队的公章;落款时间要求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时间精确到分;注明对应的违法行为,在设有禁令标志的地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反之适用第56条,在不适用的法条处划斜线;最后,开单民警需在空白处填写警号或签名。

  《违法停车告知单》一式两联,白联存档,蓝联贴于违停机动车驾驶人座位前的玻璃上,违法车辆是摩托车的,贴在驾驶人座位上。

  《违法停车告知单》规定,执法民警应当使用视频设备记录留存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的相关证据。固定违法证据包括违法时间、违法地点、违法路段等具有明显特征的参照物、违法车辆及机动车号牌、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以及拖移机动车过程的视频、录像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