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粗暴执法事件兵团一民警和派出所副所长受到处分

10.11.2014  14:41

    冯锡坤(右二)、孙红军(右一)向敬弘(左一)介绍事件的处理结果。

    新疆都市报讯(记者滚艳摄影报道)10月30日,《是谁玷污了这身警服》一文刊出后,敬弘在新湖总场众鑫宾馆遭遇夜查民警粗暴执法一事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时隔10日,继粗暴执法的协警顾阳和张涛被开除后,违规使用警械的民警邱志杰被处以行政警告处分,而新湖派出所副所长王伟江也因工作行动部署不够严密,出现问题后处置不当被给予通报批评。

     对民警邱志杰延迟转正、行政警告

    11月8日上午,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市公安局纪委副书记冯锡坤和芳草湖垦区公安局局长孙红军来到敬弘家,向其告知此事的处理结果并协商相关赔偿。

    在兵团第六师公安局文件师公监察(2014)3号文件上《关于给予邱志杰同志违纪的处分决定》中写道,10月27日晚上,芳草湖垦区公安局新湖派出所副所长王伟江组织民警、协警在新湖总场进行吸毒人员专项盘查。10月28日零时10分许,民警邱志杰带领协警盘查众鑫宾馆敬弘所在的226房间。在得知敬弘已住18天还需再住时就说:“应该到社区办理居住证”。敬弘认为住宾馆不需要居住证并表示不理解。当民警提出尿检时敬弘情绪激动,随后引发争执,因去派出所调查的要求被拒,邱志杰便将辣椒水喷向敬弘面部,并指示协警将其强行带离。在楼道中因敬弘反抗,协警顾阳和张涛殴打了敬弘并强行给他戴上械具。

    处理决定中还写道,执法过程中民警邱志杰对群众的问题解释不当,擅自使用辣椒水喷剂,未经请示使用警械,行为违反规定并错误使用警械。鉴于事发后其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错误并主动及时向当事人道歉,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经师市公安局纪委研究报局党委批准决定,给予民警邱志杰行政警告处分决定。

    冯锡坤说:“邱志杰1988年出生,警校毕业后于今年5月份正式进入新湖派出所工作。在对吸毒人员的排查中,执法民警只能对被举报的涉嫌吸毒人员进行尿检,邱志杰执法错误并未及时向所里反映情况造成了不良影响。经过党委会研究决定,11月7日正式下文,邱志杰除了行政警告的处分外,我们还延迟了其转正时间。

     对新湖派出所副所长王伟江通报批评

    在此次事件中,新湖派出所副所长王伟江也受到处分。王伟江1987年出生,大专文化,2013年10月参加公安工作,现任芳草湖垦区公安局新湖派出所副所长。

    兵团第六师公安局文件师公监察(2014)2号文件《关于芳草湖垦区公安局新湖派出所副所长王伟江的通报批评》中写道,2014年10月27日22时许,为落实芳草湖垦区公安局部署的吸毒人员专项管控行动,新湖派出所副所长王伟江召集民警和协警重点对新湖总场的旅店和娱乐场所进行盘查。28日零时,在排查行动中出现了民警邱志杰违规使用警械,协警殴打敬弘强行戴械具的事件。

    在此次行动中,副所长王伟江为组织者和实施者,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主要总结为,行动部署不够紧密,任务没有交代清楚;执法中方法不当,不应当逐一进行尿检;处置不当,出现问题后没有及时制止和报告,给师市公安局和芳草湖垦区公安局造成了不良影响。

    经师市公安局纪委研究报局党委批准决定,给新湖派出所副所长王伟江通报批评的处分决定。

     将对敬弘提出的质疑再行确认

    得知事件的处理结果,敬弘就调查报告中事件的基本事实提出了几点疑问,他说:“具体怎么处置涉事民警是公安机关的事我无权干预,但基本事实必须弄清楚。首先我是喝了酒,但不是报告中说的醉酒;其次,协警打我到底有没有受到民警指示。事件清楚了再协商赔偿的事。

    对此,孙红军说:“民警错误执法给你带来的伤害我们再次向你道歉,但这个处置决定是市公安局做出的,绝对没有隐瞒包庇。调查报告中你觉得有事实不清楚或是措辞不当的地方,我们可以再核实沟通。

    冯锡坤总结说,事情从整体上来看对民警管教不严导致执法中不按规定严格操作所致,事发后又由于疏忽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今后会加强文明执法的教育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孙红军也称,今后会让民警认真学习公安执法各项规定,提升责任意识,加强严格执法,亲民爱民的教育,坚决防止类似的事件发生。

    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康明远建议,如果对处理结果不满,当事人敬弘可以向检察机关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