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5月1日起有案必立正式实施

01.05.2015  11:25
          4月29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面向社会发布《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登记立案指导意见》(试行)及立案登记工作的相关内容,自5月1日起,乌市两级法院正式实施立案登记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从制度上、源头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
  乌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潘多栋介绍,立案登记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是人民法院司法工作中的一件大事。作为全国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先进单位,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好充分准备,保障登记立案工作的顺利进行,并通过“七大举措”使人民群众在立案时,就能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不再感到“立案难”。
  此次推出的《登记立案指导意见》(试行)共19条,明确了立案登记的案件类型;对当场登记立案、接收材料、出具书面凭证、指导释明、法定期限、一次性书面告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行政案件起诉、赔偿申请立案、强制执行申请的立案、限制审查立案、不予登记立案、滥用诉权等相关问题作了指导性的、具体的、有可操作性的规范。
  ●打造“一站式”诉讼服务,通过叫号系统使未来可能激增的立案登记工作科学有序,节省当事人的等候时间。 
  ●设置政务管理、司法公开、诉讼服务三大自助式电子查询平台,为群众提供更便利、更快捷、更自主的服务方式。 
  ●推行网上登记立案,律师和当事人足不出户就能行使诉权。 
  ●对窗口工作人员安装“评价系统”,各窗口配备专职人员,群众随时对立案服务作出评价。 
  ●推行二审电子卷宗移送工作,加快上诉案件的受理,从一审宣判到二审立案只需要一个多月,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立案效率。 
  ●备置诉讼指南、立案登记宣传手册。
  ●打造乌鲁木齐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12368电话语音服务、诉讼服务中心与立案信访窗口四位一体的诉讼服务平台,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提供高效率的诉讼服务。 
  ●制作了《登记立案一次性告知书》,对立案范围、不予登记立案情形、不适用立案登记的范围、立案须知、风险提示等做出详细规定,努力帮助当事人达到立案标准,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不让当事人来回跑路。 
  ●成立督导组,对立案登记工作进行明察暗访和巡视督导。细化责任主体、考核问责,对因态度、工作方法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采取处理措施。 
  ●通过视频中心与基层法院立案大厅联线,随时掌握各基层法院立案工作的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