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某中学办公室主任私吞3.6万余元 获刑三年

07.11.2014  12:28

    新疆都市报讯(记者魏红萍 通讯员张绍娟报道)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某中学办公室主任陈某,将财务人员交给自己的3.6万余元私吞,用这笔钱请同事消费。11月6日,新疆都市报记者从乌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了解到,陈某涉嫌贪污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三年。

    2006年5月26日,乌市某中学办公室财务人员李某在调离该岗位前,将其保管的一张36830.01元的存单,交给陈某并告知其密码。同年6月2日,陈某将本金和利息共计36833.55元取出,并转入其妻刘某的银行卡内。之后,陈某以个人名义请同事消费,将36833.55元挥霍完毕。

    2013年5月16日,陈某被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传唤到案。案发后,陈某全额退赔了赃款。法院认为,陈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学校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其保管的本单位公款非法占为己有,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鉴于陈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退赔全部赃款,酌定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