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开展车窗抛物专项治理

04.06.2018  09:41

  

  6 月1 日,在南湖路机动车车窗抛物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宣传点,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向行人发放宣传册。(记者陈岩摄)

  即日起,乌鲁木齐市开展机动车车窗抛物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对驾驶人车窗抛物行为将处200元罚款,记2分。市民也可参与举报监督,一经查证属实,按照罚款金额的80%进行奖励。

  6月1日,市文明办、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司法局联合启动机动车车窗抛物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公安交警和行政执法部门将通过现场执法、电子抓拍、市民举报等方式,对车窗抛物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在专项治理行动中,公安交警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车窗抛物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罚款200元,记2分;对乘车人车窗抛物的,将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予以罚款20元。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据《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车窗抛物的违法行为人处以50-100元罚款。

  市民可通过拍摄视频向公安交警部门(“百姓安全”APP)或行政执法部门(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举报车窗抛物违法行为,举报内容经初审确认有效后,按照罚款金额的80%进行奖励。举报内容无法取证、无法查实或已被执法部门查处的,不予奖励。

  市文明办常务副主任、爱卫办主任马仲福说,此次专项治理,就是希望通过宣传引导、执法处罚、曝光监督、通报追究、奖励兑现等治理措施,杜绝机动车驾乘人员随意向车外抛撒物品的违法行为,自觉养成文明驾驶、文明乘车的良好习惯,构建良好的城市环境和秩序,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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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窗抛物纳入各类创建测评管理

  通报3人次以上的文明单位,将撤销荣誉称号

  市文明办将把车窗抛物纳入各类创建测评管理中,各级文明单位被通报3 人次以上的,扣除当年文明单位动态管理测评、精神文明绩效考评分值的100%,并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记者6 月1 日从市文明办了解到,我市机动车车窗抛物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行动将实施通报追究,对车窗抛物违法行为人通报至所在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内部问责,不得评优评先。同时,市文明办已将车窗抛物纳入各类创建测评管理中,受到通报将影响创建测评。

  其中,各级文明单位被通报1 人的,扣除当年文明单位动态管理测评、精神文明绩效考评分值的50%;通报2 人次,扣除当年文明单位动态管理测评、精神文明绩效考评分值的70%,并约谈单位主要领导;通报3 人次,扣除当年文明单位动态管理测评、精神文明绩效考评分值的90%,并限期整改一年,扣发当年精神文明奖金;通报3 人次以上的,扣除当年文明单位动态管理测评、精神文明绩效考评分值的100%,并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不得评为文明家庭,已评上的,直接撤销文明家庭荣誉称号。

  此外,对车窗抛物违法行为人通报至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由区县管理部门通过体验“交通文明岗”“环卫保洁岗”的方式教育纠正其违法行为;对车窗抛物违法行为的货运车辆、客运车辆和旅游车辆由所在行业主管单位监督运营企业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停运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