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国税局劲吹新税风

21.11.2015  14:03

  (记者陈冠锦通讯员刘燕)乌鲁木齐某贸易有限公司在乌鲁木齐市取得税务登记证后尚未营业,于2015年9月14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于开立账户之日起15日内即9月29日前向税务机关报告,否则将面临接受税务行政处罚的风险,该纳税人于10月9日向税务机关报告,却没有受到行政处罚。这都是缘于乌鲁木齐市国税局出台的《乌鲁木齐市国税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据了解,为深入推进依法治税,把新税风吹进纳税人的心坎,乌鲁木齐市国税局牵头高新区(新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国税局制定并向社会公告发布了《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率先在新疆范围内全面规范统一了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在合法的前提下,由乌鲁木齐国税部门出台规范办法,自由裁量权不再“自由”。在实施一年半的时间里,全市统一适用税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实现同一地区、相同机关、同样情形同等处理,防止和减少随意执法、选择性执法和机械性执法问题,有利于规范执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办法》首次规定了“首违不罚”,明确14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主要针对初次办理涉税事宜的纳税人,多属于不知道或不清楚法律规定而违法,无知型或非故意型违法所占比例较大,故对此类违法情节轻微且主动改正的,明确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办法》还规定了“个体减半处罚”,在完全遵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体系的刚性原则基础上,充分体现了为民务实的执法柔性。“个体减半处罚”是指考虑到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对税务登记、账簿管理、申报征收类违法行为,处罚标准的设置中,区分个体和单位,原则上“个体减半处罚”。

  除此之外,乌鲁木齐市国税局为进一步转变工作职能,推动简政放权向纵深发展,继2014年取消134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公开保留58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后,再次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等行政审批事项,自2014年至今行政审批事项压缩96.27%。目前,全系统保留5项行政许可,12项其他权力事项,已全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对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规范的12项其他权力事项,随着简政放权和依法行政的推进,结合国务院部门权力清单,今后还将进一步研究、清理和规范。而且,乌鲁木齐市国税局通过政府网站、亚心网“便民社区”和门户网站发布公告,向社会公众亮出税务审批权力“家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依法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实行阳光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