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名牌产品评选管理办法》4月5日起施行

28.03.2016  20:49

  

  被授予“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将一次性获得10万元奖金奖励。

  为推进名牌战略实施,促进名牌产品发展壮大,规范乌鲁木齐市名牌产品评选,引导和支持企业创名牌,增强乌市产品市场竞争能力,近日,乌市政府出台了《乌鲁木齐市名牌产品评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乌市名牌产品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半年需重新申报。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乌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乌市名牌产品字样,但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

  对获得乌市名牌产品称号的生产企业,在有效期内对其在扩大生产规模、科技发展计划、技术改造、产品宣传等方面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需要强调的是,《办法》指出,乌市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若多次发生消费者(用户)投诉,确属产品质量问题的将被暂停或撤销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如产品质量大幅下降,经国家、省、市质量监督部门抽查发现有质量不合格情况也将被暂停或撤销其称号。此外,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有不良信用行为被公告的也将被暂停或撤销其称号。

  《办法》将于今年4月5日起施行。乌市名牌产品评选由企业自愿申报,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乌市名牌战略推进领导小组负责乌市名牌产品评选和审定。乌市名牌战略推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