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发布节日市场价格监管告诫书

01.01.2016  23:54

  (记者刘书成报道)经营者须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不标明价格或在标价外加价出售商品,将被处5000元以下罚款。

  12月31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发展改革委获悉,在2016年元旦、春节即将来临之际,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价格权益,乌鲁木齐市发展改革委价监局发布加强节日期间市场监管价格政策提醒告诫书。

  告诫书提醒和告诫广大经营者: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做好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工作,标示的内容要与实际相符,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切实履行告知义务,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元旦、春节期间,乌鲁木齐市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将积极开展市场价格大检查,保持12358价格举报热线畅通,及时受理群众价格投诉举报,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对群众反映的涉嫌价格违法相关问题,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对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价格违法行为,要在媒体上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