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城乡低保9月起“提标”

15.09.2014  00:38

    天山网讯(记者刘若涵报道)从9月起,乌鲁木齐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再次提高, 60岁老年人、未满8岁未成年人等重点保障对象将增发不同金额的保障金,农村低保对象也同时纳入分类施保范围。

    9月14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民政局了解到,《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施保办法》(以下简称《分类施保办法》)已经通过并正式实施,《分类施保办法》)按照重点保障对象、特殊保障对象、基本保障对象进行分类保障。

    重点保障对象中,城市“三无人员”在享受全额低保金待遇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50元保障金;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盲人、精神病人和其他残疾类别的一、二级人员,其本人在全额享受低保待遇的基础上,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增发55元保障金,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月增发28元保障金;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其本人在全额享受低保待遇的基础上,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增发65元保障金,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月增发33元保障金;家庭中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其本人在全额享受低保待遇的基础上,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增发30元保障金,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月增发15元保障金。

    此外,《分类施保办法》规定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经医疗机构或相关权威部门证明完全丧失或绝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员,以及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艾滋病等严重疾病的家庭成员,其本人在全额享受低保待遇的基础上,城市低保患者每人每月增发30元保障金,农村低保患者每人每月增发15元保障金。

    特殊保障对象中,家庭中正在就读大学(大专)、高中(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的学生,其本人全额享受低保待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三、四级人员,其本人全额享受低保待遇。

    同时,《分类施保办法》要求对基本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积极为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且尚未就业的低保对象提供就业岗位,鼓励他们转变就业观念,积极开展劳动自救。城乡低保对象本人同时符合以上分类保障多种条件的,按照其中最高一项执行。

    《分类施保办法》实施后《乌鲁木齐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施保试行办法》同时废止。《关于下达2009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的通知》、《关于下达2009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的通知》、《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分类施保标准通知的通知》中提高残疾人、60岁以上老年人补助金标准停止执行。乌鲁木齐市执行的《自治区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实施办法》中关于“低保老年居民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贴50元”的相关规定也将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