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出租房屋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04.11.2014  12:54

  今后,乌鲁木齐市的房屋租赁证必须统一规格,各区街道社区都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制作挂牌。


  11月1日起,《乌鲁木齐出租房屋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一块块不锈钢镀锌材质的房屋租赁证挂上出租房屋的门头,成为合法出租的成员,这也意味着乌市市民自家的房屋从此不能随心所欲地对外出租。


  《办法》规定,11月1日起,乌鲁木齐房屋出租人均应当自签订、变更、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1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交登记备案材料。房屋出租人提交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完善的全部内容。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在收到房屋出租人提交的登记备案材料后,将会实地查看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登记备案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管委会)收到登记备案材料后将进行核实,并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符合出租条件和标准的,予以备案登记并发放房屋租赁证;不符合出租条件和标准的,不予登记备案,并书面告知房屋出租人不予备案的理由。


  “房屋租赁证是统一规格,各区街道社区要按照这个要求制作挂牌。”乌鲁木齐市社会服务管理局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处处长郑国文说,房屋出租后,房东要及时到所在社区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证挂牌出租。


  据了解,2010年,乌鲁木齐颁布《乌鲁木齐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规定了出租房屋必须登记备案。2013年6月,市社会服务管理局起草制定了《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在全市选择85个社区推行试点。今年进一步完善了试行《办法》,并以政府规范性文件颁布实施,明确了市社会服务管理局是全市出租房屋登记备案的主管部门,负责首府出租房屋登记备案统一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管委会)负责出租房屋登记备案的日常管理工作。房东不登记挂牌要处罚


  乌鲁木齐市社会服务管理局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处处长郑国文说,《房屋租赁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挂于租主房屋的门头,副本交给房东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