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出租房屋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04.11.2014  11:29

乌鲁木齐出租房屋登记备案管理办法》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房屋租赁证必须统一规格

  今后,乌鲁木齐市的房屋租赁证必须统一规格,各区街道社区都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制作挂牌。

  11月1日起,《乌鲁木齐出租房屋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一块块不锈钢镀锌材质的房屋租赁证挂上出租房屋的门头,成为合法出租的成员,这也意味着乌市市民自家的房屋从此不能随心所欲地对外出租。

  《办法》规定,11月1日起,乌鲁木齐房屋出租人均应当自签订、变更、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1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交登记备案材料。房屋出租人提交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完善的全部内容。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在收到房屋出租人提交的登记备案材料后,将会实地查看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登记备案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管委会)收到登记备案材料后将进行核实,并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符合出租条件和标准的,予以备案登记并发放房屋租赁证;不符合出租条件和标准的,不予登记备案,并书面告知房屋出租人不予备案的理由。

  “房屋租赁证是统一规格,各区街道社区要按照这个要求制作挂牌。”乌鲁木齐市社会服务管理局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处处长郑国文说,房屋出租后,房东要及时到所在社区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证挂牌出租。

  据了解,2010年,乌鲁木齐颁布《乌鲁木齐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规定了出租房屋必须登记备案。2013年6月,市社会服务管理局起草制定了《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在全市选择85个社区推行试点。今年进一步完善了试行《办法》,并以政府规范性文件颁布实施,明确了市社会服务管理局是全市出租房屋登记备案的主管部门,负责首府出租房屋登记备案统一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管委会)负责出租房屋登记备案的日常管理工作。房东不登记挂牌要处罚

  乌鲁木齐市社会服务管理局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处处长郑国文说,《房屋租赁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挂于租主房屋的门头,副本交给房东持有。

  房屋租赁证正本(上图,设计方提供)为不锈钢镀锌材质,尺寸为20×30(cm),左上角按各区名称标明乌鲁木齐市/区/管委会/出租房屋/街道顺序编号,正中为红色维吾尔文和中文的“房屋租赁证”两行字样,右下角统一名称上下两行排列:乌鲁木齐市社会服务管理局、乌鲁木齐市公安局。

  郑国文说,对不登记备案不挂牌就出租的房东,街道将按照《条例》相关规定,处以最低300元、月租金2倍或月租金5倍以下的罚款。

  社区在登记备案相关信息的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房东在房屋出租登记备案时,需提交6类材料: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承租人身份证件或者主体资格证明;承租人租赁房屋实际居住人员数量、身份证件;出租委托代管房屋,需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委托人在境外的,授权出租的证明必须依法公证;出租共有房屋的,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马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