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出台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05.04.2017  12:46

  新疆网讯(记者宋建华  郭军鸽)  今后,乌鲁木齐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做到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子女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

  4月1日起,《乌鲁木齐市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正式实施。《方案》对乌鲁木齐因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法与父母正常共同生活的不满十六周岁的本市农村户籍未成年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做出了规定。

  乌鲁木齐成立了由副市长李伟任组长的乌鲁木齐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全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按照《方案》,乌鲁木齐将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政府将指导、支持和监督家庭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充分利用各类载体和渠道,对外出务工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要求父母履行照顾、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

  对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社区(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部门要依法追究责任。

  根据乌鲁木齐作为外来务工人员流入地的特点,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建筑安装、家政服务、医院护工、养老护理、美容健身等相关行业,开展法治宣传和家庭教育指导,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督促未成年人父母与留守子女常联系、多见面,及时了解掌握留守子女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

  乌鲁木齐还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建立强制报告机制。父母在外出务工前要把农村留守儿童和委托监护人情况向社区(村)报告,社区(村)在做好登记并核实委托监护人的资格和能力后,向管委会(街道、乡镇)报告。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社区(村)、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要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不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究责任。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适当奖励。

  乌鲁木齐还将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健全评估帮扶机制、强化监护干预机制。

  据了解,民政部于2016年3月召开农村留守儿童部际联席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决定2016年11月至2017年底在全国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力争到2017年底将全国902万农村留守儿童纳入有效监护范围,杜绝农村留守儿童无人监护现象,有效遏制监护人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行为,切实兜住农村留守儿童人身安全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