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市首例醉驾自首案宣判

13.08.2015  13:14

   乌市首例醉驾自首案宣判

   法官:由于被告人自首,给予从轻量刑

  郭某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事后自首。8月10日,沙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这起全市首例醉驾自首案。

  (记者饶俊华 通讯员连新燕 范晨晨)一名法院聘用驾驶员醉酒驾驶警车,撞到路边护栏后报警自首,最终该驾驶员不但丢了工作还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8月10日,沙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醉驾案并当庭宣判。据悉,这也是全市首例醉驾自首案。

  沙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指控称,四十多岁的郭某原为首府某法院聘用驾驶员,7月25日2时30分许,郭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警用牌照轿车,行至地窝堡立交桥乌昌辅道约二十米处,将辅道左右的园林护栏架撞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经抽血检测,郭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70mg/100ml,属醉酒驾驶,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官询问其身为法院驾驶员是否知道不能酒驾时,郭某十分懊悔地说,他有20年的驾龄,事发时已经是深夜,抱着侥幸心理以为酒后驾车不会有事,没想到车辆撞到路边护栏,事故发生后,他立即报警自首。事发后,郭某赔偿了被撞护栏损失。

  审理此案的宋法官介绍,本案是全市首例自首的醉驾案,因郭某自首,符合从轻量刑的情节,如果没有自首情节,量刑会在四个月以上。最后,郭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据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驾行为一律吊销驾照,并在5年之内不得重新取得。

  当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了全市七区一县基层法院的100余名驾驶员观摩此次庭审,并警示全体驾驶员,酒后不要抱有侥幸心理驾车,尤其作为在法院工作的驾驶员更应引以为戒。